《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這要看情況而定
1.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專利侵權訴訟的,制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舉證責任。
2.如果是高度危險作業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對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是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和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事實,由加害人承擔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壹般由誰承擔?
1,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的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是顛倒的。是指在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舉證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者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的,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