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開架閱讀。對密級解密的科技檔案(副本)開放內部閱覽室和開架服務,使科技檔案直接與用戶見面。
第二,信息報告和交流。在做好檔案記錄,建立有效檢索系統的基礎上,可以用標題(項)、簡介、摘要等形式,交流、宣傳、介紹檔案中保存的新理論、先進技術、工藝、方法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在行業和區域合作組織中進行。
三。科技檔案的信息處理。對科技檔案、原始資料和數據進行匯總、綜合、計算、分析、翻譯、研究和加工。
1,提供二三級文獻服務,如專題匯編、專業年鑒、專題圖集、專題手冊、大事記、百科全書等。,檔案信息加工後形成。
2、圍繞某壹專題(課題)或根據某項工作的需要,對原始資料進行綜合、概括、分析、篩選,提供反映規律性和本質的信息。
3.做好引進項目科技檔案的翻譯、整理、匯編和加工工作,為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服務。
四、配合業務和技術部門,為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開發提供必要的科技檔案。第六條開發利用科技檔案信息資源應當加強橫向聯系,促進信息交流。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建立科技檔案目錄中心,承擔或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地區、本行業的科技檔案和目錄信息交流工作。第七條建立開發利用效果反饋記錄。檔案管理部門要建立服務跟蹤記錄,收集利用效果信息,總結開發經驗,使開發利用的形式和內容更好地適應我國經濟建設和科技發展的需要。第三章正確處理開發工作與保密、專利的關系第八條開發利用科技檔案和信息資源,應當確保國家科技秘密的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科學技術保密條例》和國家其他有關保密的規定。要堅持內外有別,不妨礙科技檔案信息交流。第九條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各有關部門應及時做好科技檔案的加密解密工作。經過鑒定,檔案的解密必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後才能開發利用。
涉及國家安全和戰略決策、布局、前沿技術、重點工程等重大科技秘密的國家經濟、技術、軍事科研開發的基礎資料、數據、觀測監測記錄、各類普查統計記錄和分析研究報告,經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開發利用。第十條信息開發和專利保護旨在加快科學技術成果及時、有效、合法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成果向生產轉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向檔案部門移交應當歸檔的有關文件和資料(屬於職務發明),不得申請專利;檔案部門在專利申請過程中有責任為其保密,專利申請人(或單位)必須同意需要對該項成果的科技檔案進行技術交流、開發或參考利用。專利申請被批準為技術商品後,檔案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積極予以公開,但技術秘密在專利保護期內應當保密的除外。對部分未授予專利權的科技成果,以及獲得國家級、省部級科技進步獎的科技成果,其檔案管理參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第十壹條檔案部門應當與科技信息資料部門協調工作,為企事業單位的科研、生產、管理和經營決策服務。第四章科技檔案信息使用費和費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