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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鑒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 科技成果鑒定的目的:

為了促進藥品、醫療器械科學技術的發展,更好的滿足人民防病、治病、康復、保健、計劃生育的需要,正確評價醫藥科技成果的水平,健全科技成果鑒定制度,加強科技成果管理,促進科技成果的應用和推廣,根據國家科委科技成果鑒定辦法,結合醫藥行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 科技成果的分類:

(壹)科學理論成果:指醫藥基礎理論研究成果和應用理論研究成果。

(二)應用研究成果:指具有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性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新裝備等方面的醫藥科技成果。

(三)軟科學研究成果:指推動醫藥行業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的軟科學研究成果。第三條 必須進行鑒定的科技成果:

(壹)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國家醫藥管理局下達的醫藥科技攻關項目,醫藥科技年度計劃項目。

(二)申請科技獎勵的醫藥科技成果,即申請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國家醫藥管理局科技進步獎的項目。

(三)各省(區、市)、計劃單列市科委,醫藥管理局(總公司)下達的醫藥科技項目及申請省區市級科技獎勵的項目。

(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進行鑒定的其他醫藥科技項目。第四條 科技成果的鑒定形式:

(壹)檢測鑒定:凡經過化驗、檢驗、測試即能確定成果的技術水平和成熟程度的項目,可由專業檢測機構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有關技術指標進行檢驗、測試和評價並做出書面結論;

(二)驗收鑒定:由驗收單位按計劃任務或合同所規定的驗收標準和方法進行驗收,評價並做出書面結論;

(三)通信鑒定:由同行專家,對科技成果的有關技術資料以書面形式進行審查評價,並由組織鑒定單位匯總做出結論;

(四)會議鑒定:對涉及面寬,對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對本行業技術水平有較大推動作用的科技成果,可召集專家進行會議鑒定,由專家對成果進行審查評價,作出結論。第五條 視同鑒定:

(壹)已經在生產實踐中應用,證明技術成熟,取得經濟、社會效益的成果,並由實踐單位出具證明的。

(二)按合同規定完成任務,並驗收合格,實施後取得經濟、社會效益,並由實施單位出具證明的。

(三)已取得中國專利局發明專利的生產方法,實施後取得經濟和社會效益,並由實施單位出具證明的。第六條 科技成果鑒定的管理:

(壹)國家醫藥管理局科教司負責管理本部門醫藥科技成果的鑒定工作。

省、(區、市)醫藥管理局(總公司)科技處負責管理本省(區、市)醫藥科技成果的鑒定工作。

(二)鑒定的分級管理:

凡國家科委、國家計委、國家醫藥管理局的計劃項目由國家醫藥管理局科教司組織鑒定或委托有關單位組織鑒定。

省(區、市)級計劃項目由省(區、市)醫藥管理局(總公司)負責組織鑒定或委托有關單位組織鑒定。

其他不屬於國家和省(區、市)級計劃的項目,由列計劃的基層單位,根據本辦法自行組織鑒定,如果這類項目中有的取得突破性進展,對國家對行業有重要意義,這類成果亦可提請上級主管部門組織鑒定。第七條 科技成果的權屬問題:

成果完成單位和主要研究人員的排列順序,應根據在該項科技成果上所作創造性貢獻的大小依次排列。權屬問題發生爭論時,應在爭論解決後進行鑒定。第八條 科技成果鑒定的程序:

(壹)鑒定資料的準備:

1.技術合同、計劃任務書、專題論證報告及計劃完成情況。

2.研究報告、實驗報告、臨床報告(使用報告)、學術論文、有關設計技術圖表。

3.技術指標測試報告、質量標準。

4.國內外研究情況對照資料,專利狀況調研資料。

5.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分析或證明,理論研究成果應提供論文發表後被引用情況。

6.其他。

(二)鑒定的申請:

填寫鑒定申請書,附有關鑒定資料,至少在鑒定前2個月,按鑒定分級管理向組織鑒定單位提出申請。

(三)鑒定的審查批準:

組織鑒定單位在收到鑒定申請後,對所報資料進行認真審查,並於1個月內就是否同意鑒定,鑒定形式,鑒定委員會名單(或咨詢、評議專家名單)及其他有關事項,答復申請鑒定單位。

(四)咨詢、評議專家和鑒定委員會:

1.檢測鑒定、驗收鑒定可聘請少量專家進行咨詢評議。

2.會議鑒定可組織5—13人的鑒定委員會,被鑒定成果的科研人員不得參加鑒定委員會,成果完成單位參加鑒定委員會的人員不得超過四分之壹,與鑒定內容無關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議。

3.咨詢、評議專家和鑒定委員會委員應具備的條件:應具有本行業或領域的高、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具有較高的學術技術水平和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4.咨詢、評議專家和鑒定委員會委員的權利、義務:應堅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精簡節約的原則對科技成果進行鑒定;專家和委員有充分發表個人意見的權利;有要求成果完成者答辯的權利;有要求重復試驗的權利。經充分討論後按少數服從多數通過鑒定評價結論,並在鑒定書上簽名,有異議時有權在鑒定書中註明。專家和委員應對鑒定成果承擔保密義務。

(五)鑒定內容:

1.成果的科學價值:包括對成果的目的和意義的評價;成果的論點、論據是否明確;數據是否準確等。

2.成果的學術水平和技術水平:包括與國內外專利和非專利文獻對照對本成果創新性評價;本成果的學術意義及達到的技術水平等。

3.技術成熟性:包括技術資料是否齊全;是否按原計劃完成任務;本成果的優越性以及存在的缺點和改進意見等。

4.經濟合理性:包括本成果推廣方案是否可行,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是否可靠;是否有實施單位的財務證明;是否汙染環境,三廢處理方案是否切實可行等。

5.成果的密級:根據“國家醫藥管理局科技保密管理辦法”由申請單位自報密級,由鑒定委員會討論後報組織鑒定部門。

(六)鑒定證書的頒發:

填寫國家科委統壹頒發的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或視同鑒定證書),由組織鑒定部門發給統壹編寫,並根據保密的有關規定核定成果的密級。

組織鑒定單位對鑒定報告及有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對合格者予以批準發給鑒定證書;對有重大缺陷者可責成鑒定委員會或咨詢評議專家補充,對不合格者有權駁回。

(七)技術咨詢報酬:申請鑒定單位可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發給咨詢評議專家或鑒定委員會委員技術咨詢費。

醫療器械的鑒定辦法按照另行制定的醫療器械新產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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