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闡明自然現象、特征、規律及其內在聯系,具有新的學術見解,對科學技術發展具有指導意義,包括基礎研究理論成果和部分應用研究理論成果。
(二)在解決生產建設中的科學技術問題方面具有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性的應用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礦物新品種。
(三)推進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促進科技、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
科學理論成果的評價應遵循百家爭鳴的學術方針;技術成果的評價應以其發布後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基礎,通過市場機制由社會進行鑒定、評估和認可,壹般可以不組織鑒定。第三條由實施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完成的科技成果;申報科技獎勵的科技成果,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進行鑒定的其他科技成果,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並提供鑒定報告供有關部門參考。第四條科技成果的鑒定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1)檢測鑒定:專業檢測機構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相關技術指標進行檢驗、檢測和評價,並得出結論;
(2)驗收鑒定:驗收單位根據計劃任務書或規定的驗收標準和方法進行測試、評價並得出結論;
(3)專家評審:同行專家以書面形式對科技成果相關技術資料進行評審,組織鑒定單位匯總後作出結論。對屬於國家、省、部重大項目的科技成果,必要時可以召開專家鑒定會,對科技成果進行審查和評價,並作出結論。第五條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需要進行鑒定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通過鑒定:
(壹)生產實踐證明技術成熟並取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實施單位出具證明;
(二)經技術合同登記機關登記的技術項目按合同約定通過驗收,經生產實踐應用,取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並有當事人出具證明;
(3)中國專利局授予的發明專利實施後取得經濟效益,並有實施單位出具證明。第六條國家科委成果管理機構負責國家科技成果鑒定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或委托有關單位組織重大科技成果鑒定。
地方各級科委的成果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的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組織或委托有關單位組織本地區的科技成果鑒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成果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的科技成果鑒定,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單位組織本系統的科技成果鑒定。第七條科技成果權屬有爭議的,應當在爭議解決後進行鑒定。第八條對需要鑒定的科技成果,鑒定機構應當聘請專家組成鑒定委員會,根據科技成果的不同性質,確定適當的鑒定形式。
鑒定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代表性,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本行業或者領域的高級或者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具有較高的學術技術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評估委員會成員不得參與研究;參加科技成果完成單位鑒定委員會的人員不得超過鑒定委員會成員總數的四分之壹。第九條科技成果鑒定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簡便易行和經濟節約的原則。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科技成果的科學價值、技術水平、學術水平、技術成熟度和經濟合理性進行審查和評議,並將鑒定結論記入鑒定報告。
鑒定委員會成員對被鑒定的科技成果負有保密義務,並對鑒定報告負責。對估價結論有異議的,應當在估價報告中註明。第十條組織鑒定的單位應對鑒定委員會提交的鑒定報告進行認真審查。鑒定報告發現重大缺陷的,應當責成原鑒定委員會補充鑒定評估;如果在鑒定工作中發現鑒定報告弄虛作假或形式主義,有權駁回鑒定報告,並組織鑒定委員會重新進行鑒定。
鑒定報告經審查批準後,組織鑒定單位應當對合格的科技成果出具鑒定證書。第十壹條軍事科技成果的鑒定辦法,由有關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