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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招標的情況有哪些

壹、可以不招標的情況有哪些

1、可以不招標的情況如下: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2)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3)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也可以不進行招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非因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更換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中標的程序有哪些

1、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2、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3、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4、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的法定期限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這項規定是要用法定的形式肯定招標的成果,或者說招標人、中標人雙方都必須尊重競爭的結果,不得任意改變;

5、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這是采用法律形式促使中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壹項特定的經濟措施,也是保護招標人利益的壹種保證措施;

6、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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