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第五條 市、縣(區)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協調、指導、服務、監督和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科學技術進步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單位和組織、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增強知識產權意識,提高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群眾性科學技術普及和宣傳活動。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科學技術普及和宣傳活動,推進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營造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和有利於科學技術進步的社會環境。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於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國內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設立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第二章 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各類科技園區建設,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科技園區的建設、運行和效果認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第十壹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科學技術資源***享扶持政策,推動區域科學技術資源的整合與***享。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應當建立科學技術資源***享的機制,向社會提供公益性服務。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以及其他組織以儀器設備、科技文獻等科技資源面向社會提供服務。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促進技術交易和技術服務,支持技術要素入股投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開展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支持企業引進、消化、吸收先進技術和進行技術再創新,積極參與國際競爭。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創新創業活動,做好開拓新領域、發展新產業、研發新產品、應用新技術以及科學技術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服務體系,加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積極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現代農業。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和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業科技特派員制度,支持建立多種形式的農村群眾性科學技術組織,鼓勵各類農業技術推廣組織和個人依法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應用。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循環經濟、環境保護、公***安全、人口健康等民生科技方面的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促進經濟社會和人口資源環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其他社會力量創辦科技企業孵化、知識產權服務、技術評估、科技咨詢等各類科學技術服務機構。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通過設立專利補助資金等方式鼓勵本市組織、個人申報國內外專利。
市人民政府通過設立資助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等方式鼓勵專利技術的實施。第三章 企業技術創新與發展第十九條 堅持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推進企業技術創新。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研發機構,運用國內外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支持企業制定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促進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