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公司所得稅核算:
公式:勞務收入*核定利潤率*所得稅稅率。
勞務派遣工作具有非技術性、臨時性、工資金額的非固定性(可隨行就市)的特點。
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只是購買勞務關系,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福利及保險費等屬於給勞務公司的勞務費用支出,不屬於企業工資、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也不能作為計算三項經費稅前扣除數的稅基。
《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中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
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壹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壹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擴展資料:
勞務派遣總公司與分公司的所得稅的繳納:
總公司與分公司的所得稅按照稅收法規,跨地區經營(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
企業實行"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2、不是跨地區經營,不執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也不在分支機構(稅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所在地繳納。
3、稅款預繳,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預繳。
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可以按照上壹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由總機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4、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