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為的,可以要求配偶壹方承擔還款責任;
2.可以執行固定財產,可以對存款、到期債券或其他不動產進行抵押貸款。需要註意的是,即使出借人入獄,出借機構也可以到其入獄的法院起訴。同時,判決生效後,貸款機構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以執行其全部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部分。
夫妻* * *擁有的財產主要有以下幾種: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動報酬等收入;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生產、經營、投資取得的收入;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專利、商標、出版物等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事項實際獲得或明顯可獲得的收入;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除外;
5.夫妻壹方婚後個人財產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6.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基本養老金和破產安置補償款。
綜上所述,如果丈夫在監獄房子裏還不起房貸,可以申請延期。如果貸款無法償還,貸款公司可以行使抵押權,拍賣抵押物。拍賣所得用於償還貸款和相關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5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