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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職務發明專利的界定

法律分析:離職壹年內的專利都算職務發明。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任職的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1.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有以下情形之壹的,為職務發明創造: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壹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六條 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出版、演出和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十八條 自然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壹)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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