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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遼寧省專利保護條例》的決定(2002)

壹、第三條第壹款修改為:“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專利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專利保護,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二、第十二條中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改為“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三、第十三條增加壹款,作為第壹款:“當事人請求處理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專利管理部門管轄。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行為由行為發生地的專利管理部門管轄。”

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未設立專利管理部門的市發生的專利案件,由其上級專利管理部門管轄。”四、第十七條修改為:“專利管理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對《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規定的專利糾紛進行調解。”五、增加壹條,作為第十八條:“專利糾紛調解實行自願原則。任何壹方不願調解的,專利管理部門不予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專利管理部門以撤銷案件的方式結案。”六、增加壹條,作為第十九條:“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糾紛請求調解的,當事人可以持專利管理部門的受理通知書,依法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該專利申請審查程序,或者中止該專利權無效宣告的有關程序。

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持調解書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恢復有關程序和著錄事項變更手續。七、第十八條作為第二十條,將第壹款中的“必須”改為“應當”。八、第二十壹條修改為“專利管理機關立案後,被請求人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無效的,應當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九、第二十四條作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專利管理部門認定侵權成立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做出處理決定,並制作處理決定書。”十、刪除第二十五條。十壹、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七條:“當事人請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或在專利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後,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提出調解請求。”十二、刪去第二十九條中有關專利管理部門對實施專利侵權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責令“賠償損失”的規定。十三、第三十四條作為第三十六條,刪除第壹款和第三款。十四、第三十六條作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當事人對專利管理部門作出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專利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十五、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當事人對專利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專利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十六、第三條第壹款、第四條第壹款、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冒充專利”改為“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十七、第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的“專利糾紛”改為“專利侵權糾紛”。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專利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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