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第二章 資產配置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對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要求配置的資產,可以通過調劑、租賃解決的,不得重新購置。?
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和本級政府財力狀況等,定期制定和調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壹)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根據存量資產的質量、結構和分布情況,依照本級資產配置標準提出下壹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型號、主要性能指標和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有主管部門的事業單位及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
(二)財政部門根據本級資產配置原則、配置標準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進行審批;?
(三)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將批準的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並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財政部門批準,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部門預算和單位經費支出。?
行政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資產配置的,應當提出資產購置申請,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有主管部門的事業單位及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主管部門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第七條 經本級政府批準,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召開的重大會議、舉辦的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按照先調劑、後租賃、再購置的原則,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購置的資產,財政部門應當集中管理,實行領用制度。?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用上級補助資金購置資產的,應當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有主管部門的事業單位及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單位應當報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後,由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上級補助資金項目明確有設備購置的,不再審批,由購置單位登記入賬後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對上級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及時入賬,並在年終資產統計報告中披露。?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範圍的資產,應當依法實施政府采購。?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配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第三章 資產使用第十壹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範國有資產使用行為,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定期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應當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單位,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主管部門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事業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後,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有主管部門的事業單位,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主管部門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經批準,不得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或者擔保等。?
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並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