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版權等部門(以下簡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各自職權範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職責。
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商務、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工作。第七條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工作。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公益宣傳。第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第二章 行政保護第九條 省、市、縣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圍繞重點產業鏈推動標準制定和專利布局有效銜接,推動關鍵領域知識產權創造和儲備。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重點發展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專利優先審查通道。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建立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開展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降低知識產權權利人及相關權利人的維權成本。第十條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管理部門應當引導軟件、農產品、中醫藥、商業老字號等產業和領域的從業者,依法利用知識產權客體的保護規則,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管理部門應當為新業態新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必要的培訓與指導。第十壹條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高技術領域政府投資項目以及其他重大經濟活動立項前,對項目所涉及的與技術相關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分析、評估,防範知識產權風險。第十二條 省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於技術出口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制定和完善轉讓審查細則,維護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利益。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管理部門應當依當事人請求,依法對知識產權糾紛作出行政裁決。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管理部門對知識產權糾紛作出行政裁決前,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裁決。第十四條 省、市、縣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強化知識產權質量導向,引導申請人、代理機構依法進行商標註冊申請、專利申請。
有處罰權的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管理部門依法查處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和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第十五條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管理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健全統壹的行政執法和司法裁判的信息***享平臺,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案例指導機制,推動行政執法機關的調查取證、證據審核、判定侵權和責任承擔等處理標準與司法裁判標準相壹致。第十六條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管理部門開展行政執法時,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壹)采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對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經營記錄、票據、賬簿、合同等資料,要求當事人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
(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是假冒、侵權的產品、物品;
(五)涉嫌侵犯制造方法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的,要求當事人進行現場演示,但是應當采取保護措施防止泄密,並固定相關證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