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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許可合同主要有五種類型:
(1)通用實施許可證
壹般許可是許可方(專利權人)可以將專利技術多次許可給他人使用的壹種許可貿易方式。按照這種許可方式,專利權人不僅可以允許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還可以允許第三人使用其專利,專利權人本人仍然保留其專利的使用權。這種許可方式的好處是有利於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但是,如果專利權人考慮不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理不善,無限制地簽訂這種許可合同,就會導致專利產品的生產過剩,影響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人的利益。
(2)獨家許可
獨占許可是指被許可方在壹定的時間和地域限制內享有獨占使用許可方專利技術的權利,被許可方是該專利技術的唯壹使用者,許可方(專利權人)和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在相同的時間和地域限制內實施該專利。按照這種許可方式,專利權人雖然可以獲得較高的專利技術使用費,但也束縛了專利權人自己的手腳,因此這種許可方式在實踐中很少使用。
(3)非排他性許可
根據這種非排他性許可方式,許可方和被許可方共享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許可方不得允許第三方實施其專利。許可方和被許可方* * *通過實施專利技術分享市場,獲得經濟利益。
(4)分許可
這種許可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使用其專利,根據合同,被許可方也可以將專利許可給第三方。與原許可合同相比,這是壹個分許可合同。在這種許可模式下,專利權人可以從分許可合同中收取部分傭金。
(5)交叉許可
交叉許可是指當兩項專利同時存在時,專利權人相互許可利用自己的專利。具體收益如何分享,由雙方以合同形式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