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版權與鄰接權;
(2)商標權;
(3)地理標誌權;
(4)工業品外觀設計權;
(5)專利權;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拓撲圖)權;
(7)未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
由於關貿總協定中的知識產權協議是在美國的強烈要求下締結的;又由於協議中明確規定對作者的精神權利可以不予保護,可以看出,這個協議偏向於“版權”(copyright )理論,而不是“作者權”(droit de auteur)理論。所以,協議中的“copyright”翻譯為“版權”要恰當壹些。至於“鄰接權”,協議中所使用的是最早出自意大利與德國的用法,即 “有關權”。這二者沒有本質的不同。
協議中所涉及的、對未披露過的信息的保護,實際上主要指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其中自然也包括對know-how的保護。多年以來,知識產權法理論界以及司法界,關於商業秘密究竟能不能作為壹種財產權來對待,壹直是爭論不休的。但是關貿總協定的知識產權協議至少在國際貿易領域作了肯定的回答。
與“貿易”有關,這裏的“貿易”主要指有形貨物的買賣。服務貿易也是壹種貿易,但是從烏拉圭回合最後文件的分類來看,“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並不涉及服務貿易。而另外有壹個“服務貿易總協議”,去規範服務貿易問題。
與“貿易”有關,這裏的“貿易”,既包括活動本身可能是合法的貿易,也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即活動本身肯定是不合法的貿易。在前壹種貿易活動中,有時存在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在後壹個貿易活動中,則始終存在打擊假冒、保護知識產權的問題。所以,在1994年最後文本形成之前,這個協議的標題壹直是: “agreement on f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過去有的中文譯本,把關貿總協定中的知識產權分協議的標題翻譯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這雖然從外文的文字順序上對照,讓人感到是逐字翻譯出來的、是無懈可擊的。但這種譯法可能使壹部分人看不懂是什麽意思;使另壹部分人誤認為“知識產權”中包括“假冒商品貿易”,而這又決非原意。所以這種譯法並不確切。確切的譯法應當是:“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1994年之後,該協議所涉範圍無爭議地包括假冒商品貿易,這壹點已被所有國家所理解、接受,故“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這壹附語,沒有再出現在最後文本的標題上——它已成為歷史。
“知識產權”,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知識產權中的科學發現權、與民間文學有關的權利等等,壹般與貿易關系不大,所以這份文件中並不涉及。狹義知識產權中的實用技術專有權的壹部分,該協議中也未加規範(例如“實用新型”)。可見,這個協議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既非人們通常理解的狹義知識產權,也非“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所定義的廣義知識產權。這壹協議中的知識產權自有它特定的範圍。這壹範圍,是由國際貿易實踐中的需要(更確切些說,是由某個或某些經濟大國在對外貿易中保護本國利益的實際需要)而決定的。也正因為如此,諸如創作者的“精神權利”保護等問題,也被認為與貿易無關而排除在協議之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