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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最小化思維在專利權利要求撰寫及侵權判定中的運用

記得還是在讀大學的時候,為了驗證自己的壹個發明想法,我設想了壹個物理實驗,並將自己這個設想跟我們的大學物理老師講了壹下。那位老師是壹位參與編寫過《大學物理》教科書的得高望眾的老教授。他聽完我的發明想法和實驗設想後,只強調了壹個問題,就是讓我務必做到“模型最小化”。意思大概就是,在壹個物理實驗中,如果涉及的變量要素太多,最後就很難得出可信的驗證結果。

不得不說,這位物理老師對我強調的這個“模型最小化”,在我此後學習工作的各個方面,尤其在面臨壹些疑難問題時,都會讓我自覺不自覺地想起來。其實這個“模型最小化”某種程度上也類似於“如無必要,勿增實體”的奧卡姆剃刀原理。而奧卡姆剃刀原理也可以大致上表述為,當壹個事實同時存在多種解釋時,我們就更應采信或采用那個前提假設或前提條件最少的解釋。也就是說,壹定要采用最小化或較小化的那個論證模型來得出更可信的結論。

那麽這個“模型最小化”或“最小化模型”與我們今天要說的專利權利要求撰寫又有什麽關系呢?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首先得明白“權利要求”是幹什麽的,“權利要求”與“技術方案”的是什麽關系?以及撰寫“權利要求”的關鍵在哪裏?

從法理上來說,專利權(也包括其他知識產權)是壹種權利人的專用權而不是物權。如果非要說相當於壹種物權,那也是壹種特殊的或殘缺的物權。因為物權作為壹種對世權或絕對權,有支配權和排他權兩項基本權能,相較而言,專利權雖然也是壹種對世權和絕對權,但只有絕對的排他權,而沒有絕對的支配權。專利中的“權利要求”其實就是要求保護這種“權利”的。但這個“權利”不是使用或支配的權利而是禁止或排他的權利,不是權利人自己能做什麽的權利,而是權利人能不讓別人做什麽的權利。

“技術方案”則是“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和書面表述的實質內容。通常在權利要求表述的技術方案中,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和要達成的技術效果都是隱含表達,而不實際寫入權利要求文字中的,即權利要求的書面表述只以技術手段的概括表述為主要內容。而技術特征則是技術手段的具體表現方式,就如同“字詞”是“語句”的具體表現方式壹樣。

為了滿足全面覆蓋原則,申請人在撰寫權利要求時必然要考慮的壹個問題就是,如何區別權利要求技術方案中哪些技術特征是必要的,哪些是非必要的,以及如何確保不將非必要技術特征寫入權利要求中?

所以說,撰寫“權利要求”的關鍵就在於,如何判斷其中的壹個或壹些技術特征是不是非必要技術特征?或者說,必要和非必要的判斷標準究竟是什麽?

實踐中,由集佳的王寶筠老師在其新書《專利申請文件撰寫實踐教程——邏輯、態度、實踐》中提出的“邏輯主線”的方法是確定必要技術和非必要技術特征的壹個非常有效的方法。其主要意思就是要找準“邏輯起點”,即找準發明構思或技術方案所要針對的技術問題,然後務必將技術問題、技術手段和技術效果串在同壹條線上。只要壹個技術特征在這條“邏輯主線”上是前後貫通、環環相扣的,即針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和要達成的技術效果,是技術手段中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或者說缺少該技術特征,既定的技術問題就不能得到解決,則該技術特征就是必要技術特征,否則就是非必要技術特征。

但基於筆者對“模型最小化”的長期運用和思考。筆者認為如果用“最小化思維”來考慮和解決上述問題也能收到異曲同工的效果。就是說,在不考慮邏輯主線和前後貫通問題時,只要抓住“最小化思維”這壹個點,上述各種疑難問題也同樣可以迎刃而解。但根本上來說,“最小化思維”其實也是為“邏輯主線思維”服務的,為其提供了壹個最小化的切入口,使其可以抓住壹點不及其余地迅速解決問題。

這裏的“最小化思維”具體包括“問題最小化”和“模型最小化”兩個方面,而所謂“最小化”就是小到不能再分割的程度,即再分割下去就會失去實際意義。

“問題最小化”就是針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壹定要使該問題小到不能再分割或再分割下去就會失去實際意義的程度。比如要解決降低產品成本的問題,這種問題通常就不是壹個最小化的問題。而相應的最小化的問題應該是實現成本降低的某壹個具體方面的問題,比如,改進產品內部結構或改變產品材料等某壹個具體到不能再具體的問題。也就是說,只有這個具體問題小到不可再分或再分下去沒有實際意義時,該問題才是最小化問題。

“模型最小化”就是針對上述最小化問題的“問題解決方案”的最小化模型。在這個最小化模型中,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已經是最小化了,接著就要使其技術效果和技術手段也進壹步實現最小化。技術效果和技術手段通常是直接相關的,為了使技術手段最小化,就必須要使技術效果只保留唯壹的核心效果。如果出現該核心效果以外的技術效果,則該節外生枝的技術效果就應當是該核心效果衍生的技術效果,而非該技術手段主要追求的技術效果。

在“最小化思維”主導下,以“問題最小化”和“模型最小化”撰寫的權利要求,通常必然會克服“邏輯主線”不清晰或存在非必要技術特征的問題。也就是說,只要嚴格采用“最小化思維”,就不需要判斷寫入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是必要的還是非必要的。因為,只要堅持了“問題最小化”和“模型最小化”的撰寫思路,寫入權利要求中的必然都是必要技術特征,而不可能存在非必要技術特征。

在實際撰寫工作中,這個“最小化思維”不僅要用於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也同樣要用於從屬權利要求的撰寫。務必要將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壹視同仁地看做單獨的權利要求項,就如同要將父親和孩子分別看做壹個獨立的人壹樣,要用同樣的“最小化思維”或“邏輯主線思維”去分析研究每個權項的相應問題。

說清楚了上面的邏輯後,對於“多主體作業方法專利”的權利要求撰寫,到底要堅持單側寫或單主體原則,還是要摒棄單側寫或單主體原則,也就更容易進行論證了。

單側寫與多側寫本身並沒有什麽神秘或不可跨越,在產品專利權利要求撰寫中其實也是存在類似問題的。比如對於“單壹性”問題的典型案例——插排與插座的權利要求撰寫,如果分別就插排與插座各寫出其獨立的權利要求,那就相當於單側寫,而如果將插排與插座寫入同壹個權利要求的同壹技術方案中則就相當於多側寫。但實踐中,即使有“單壹性”問題的顧慮,申請人通常也會對插排、插座分別撰寫相互獨立的權利要求,而不會將其寫入同壹個權利要求的同壹技術方案中。而如果申請人因為認識不足或疏忽大意的原因,將插排、插座寫入了同壹個權利要求的同壹技術方案,那麽,毫無疑問申請人必是要自己承擔權利要求撰寫上存在的問題和瑕疵所帶來的不利後果的。

而在產品專利中如此清晰的問題,在方法專利為什麽就會模糊了呢?這主要是因為在方法專利中,尤其在通信領域的壹些作業方法專利中,其技術方案難免要涉及多個執行主體,而作業方法的關鍵恰又在於這多個執行主體的交互上。所以就不能像插排、插座的產品專利中,可以將插排、插座毫無幹涉地放入兩個不同權利要求的不同技術方案中。

但即便如此,對此類作業方法專利的權利要求撰寫也仍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註意與改進。

最後再回到本文開始的“最小化思維”的話題。其實,單側寫也是方法專利權利要求撰寫中對“最小化思維”的貫徹。如果堅持了“最小化思維”則必然要堅持單側寫的撰寫方式,因為只有單側寫才能實現“最小化思維”中的“問題最小化”和“模型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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