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居住證積分,是指通過設定積分指標體系,將居住證持有人的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折算為相應積分。積分達到壹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或者按照相關規定申請積分落戶。
第五條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本分項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壹票否決指標組成。基本指標包括年齡、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水平、在本市工作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居住地和居住地。獎金指標包括獎勵和榮譽、社會服務、投資和納稅、科技創新等。
減分指標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個人不良信用記錄。壹票否決指標是指有嚴重犯罪記錄,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者活動的人員。相關部門在申請積分時,應充分考慮引導人口合理流動和優化人口空間分布,可增加具體公共服務區域、重點區域等引導性指標。
擴展數據:
根據《杭州市居住證積分落戶實施細則(試行)》第十五條常住戶口應攜帶以下材料,同時繳銷《浙江省居住證》:
(1)積分落戶錄取通知書。
(2)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三)居住地相關證明材料。其中,本人在杭州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等相關材料;產權歸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歸* * *,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戶口本等。)為必填項;申請落戶親友家的,提供戶口簿、房產證及親友同意落戶的意見;申請落戶集體戶口的,應當提供集體戶單位同意落戶的書面意見。
(4)未成年子女隨遷落戶的,提交隨遷未成年子女的戶口簿、父母子女關系證明材料(能證明父母子女關系的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登記證等。);父母離婚隨未成年子女遷居的,還須提供離婚協議或法院出具的能夠證明子女撫養權歸屬的民事調解書。
申請人在辦理或簽註居住證時已提供或實現享受信息的,不需要上述材料。
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試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居住證積分落戶實施細則(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