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律師實務(事務)文書的涵義 律師實務文書,是律師從事的各項法律業務活動中需要制作或代書的各類文書的總稱。它是律師從事各項法律業務括動的重要文字工具。是更好地發揮和實現律師職能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和我國律師工作的實踐證明,律師的業務活動是多方面的。可以接受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工作;可以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可以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入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可以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可以接受非訴訟事件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幫助,或者擔任代理人,參加調解、仲裁活動;還負責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等等。而在參與上述活動中,就需要制作相應的文書或為當事人代書訴訟文書和其他非訴性質的法律文書。所有這些都屬於律師實務文書的範疇。在上述訴訟或非訴活動中,這些文書不僅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如制作符合要求,還能在各項法律活動中,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如 律師事務文書是指律師在從事業務活動中制作的具有壹定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 (二)律師事務文書的作用 律師是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的法制建設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在各項具體法律服務工作中,都必須制作相應的法律文書,或為當事人代書,或以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出具文書;憑借律師使用的法律文書,參與各項法律服務工作,以實現維護法律實施、維護有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律師參與的法律服務工作,或涉及訴訟活動,或涉及非訴訟活動,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因此,對律師使用的文書也都有較嚴格的要求。目前部分的律師文書已由我國司法機關制訂了統壹的格式,另有部分律師文書,雖尚無有關領導機關制定的統壹格式,但也有約定俗成的書寫規格。所有律師文書都需要制作具有規範作用的文書範例。 律師的根本職責在於從事法律服務工作,給有關當事人以法律上的幫助。因此,律師文書自然也是為了實現律師的這壹根本職責而制作的。舉凡涉及訴訟的律師文書,不論是為當事人代書的文書,也不論是以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名義出具的文書,都對推動訴訟活動的進展和訴訟案件的公正處理,有重要的促進作用。如律師代書的起訴狀、答辯狀就是具有這種作用的律師文書。以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名義出具的法律建議書或法律意見書,對於解決委托單位或顧問單位面臨的法律問題,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另外涉及非訴訟的律師文書,同樣具有幫助執法機關和有關當事人解決法律糾紛和處理法律事務的重要作用。如為當事人代書的各種非訴訟申請書,有助於各種非訴訟法律事務的解決(企業法人開業登記註冊申請書、商標註冊申請書等),律師參加仲裁活動擬寫的糾紛調解書,對於解決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更具有直接的法律約束力量。 律師事務文書是律師從事業務活動的手段和真實記錄,制作規範的法律文書對於更好的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宣傳法制、保證法律正確實施有著重要的意義。 (三)律師業務範圍及律師事務文書的分類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律師的業務範圍可以分為以下七個方面: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 4、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5、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6、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務 7、解答法律咨詢,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律師業務常有以下兩種不同的劃分角度: 1、從性質上劃分。從律師參與的法律業務活動的不同性質上劃分,可以分為訴訟文書和非訴文書。 (1)訴訟文書:訴訟就是通常說的“打官司”,訴訟文書是指涉及打官司的文書。為律師作為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所代書的各種書狀類文書,包括民事起訴狀、行政起訴狀、刑事自訴狀、各類案件的上訴狀、答辯狀以及刑事案件的申訴狀和各種申請書等,在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院訴訟文書樣式》中單獨作為壹類文書,制定了統壹的格式。這些格式是律師代書書狀文書的依據。此外,還有律師在訴訟活動中的壹些自用的文書。如各種筆錄等。 (2)非訴文書:非訴文書是指那些不涉及“汀官司”,但又具有壹定法律意義的文書。這就是各種非訴訟法律事務中需要制作的文書。如有關仲裁、商標、專利、公證等方面的申請書;反映當事人某些法律行為的文書,如遺囑、分單、蹭與書等,另外還包括律師代擬的各種合同、協議書等。 2、從文書的制作主體上劃分,可以分為代書類文書和自用類文書。 3、從律師事務角度劃分。大致可以把律師事務文書主要分為以下幾類:律師參加訴訟事務的文書、律師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文書、律師事務所事務文書。 (1)律師參加訴訟事務的文書有:刑事自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訴狀、辯護意見書和辯護詞、刑事上訴狀、刑事申訴狀、民事起訴狀、民事答辯狀、民事反訴狀、民事上訴狀、民事再審申請書、民事申訴狀、民事撤訴狀、行政起訴狀、行政答辯狀、行政上訴狀、行政申訴狀等。 (2)律師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文書:仲裁申請書、仲裁答辯書、仲裁反申請書、指定仲裁員函、仲裁委托代理協議、仲裁授權委托書、仲裁保全措施申請書、仲裁擔保書、糾紛調解書、代理非訴訟事務授權委托書、專利代理委托書、商標代理委托書、聘請法律顧問合同、合同審查意見書、法律咨詢書、法律建議書、法律意見書、律師見證書、資信調查書、律師授權聲明書等。 (3)律師事務所事務文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調查專用介紹信、律師事務所函(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用)、律師事務所函(擔任刑事辯護人用)、律師事務所函(擔任刑事訴訟代理人用)、律師事務所函( 擔任民事訴訟代理人用)、接受指定辯護函、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函、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案件延期審理申請函(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用)、委托調查函等 。 鑒於律師事務文書內容相當廣泛,本章擬就訴訟類法律文書和非訴訟類法律文書的常用類型文書制作作壹重點介紹。 二、律師實務文書的特點 律師實務文書除了具有壹般法律文書的材料的客觀性、內容的規範性、形式的程式性、解釋的單壹性、法定的約束力等特點外,還具有制作主體的代理性、主旨鮮明性、內容廣泛性等特點。正確把握律師事務文書的特點,對於制作法律文書有著指導意義。 (壹)制作主體的代理性 律師文書雖然是律師實務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書,但是嚴格說來,文書本身的主體卻不完全是以律師為主體的。換句話說,律師在從事的各項業務活動中,所使用的法律文書,大部分是以有關當事人為主體的。而律師主要是根據事實和法律,以及當事人的意願,為有關當事人擬定壹定的法律文書。律師的任務是代書。其性質屬於律師給予當事人的法律幫助和服務。所以說律師文書有相當壹部分是要以當事人為主體的,包括國家機關、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個人。當然,律師文書中也有壹部分是以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名義制作的文書,直接表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主張和意見。應當說明的是,律師的代書工作,也並非簡單的代筆。文書中反映當事人的意思,也並非當事人要怎麽寫,律師就怎麽寫。如果律師只是當事人的簡單的傳聲筒,就起不到給予當事人以法律幫助的作用了。律師為當事人代書有關的法律文書,同樣應該體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達到保障國家法律的有效實施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目的。 (二)主旨的鮮明性主旨是文書的主要意旨。包括制作文書的目的和文書的中心思想。這對於壹篇律師文書說來是至關重要的。任何壹種律師文書都有十分明確的制作目的,同時更必須具有鮮明突出的中心思想。因為只有具備鮮明突出的中心思想,才能更好地實現自己的預期目的。如律師經常為當事人代書的民事起訴狀,其目的是非常明確的,就是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指控被告人的某種違法行為,或要求與被告人脫離某種法律關系。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文書的中心內容就必須以確鑿的基本事實和相關的法律規定說明自己的主張和理由。在訴訟中集中體現在訴訟請求上,再如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也必須是就當事人的某種預期所提出的明確法律意見,或幫助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處理某壹事件,或幫助其防範可能出現的法律後果,力求為當事人避免某種損失。至於律師為當事人代書的各種涉及或不涉及訴訟的申請書,通常都是壹事壹書,更必須做到目的明確、內容單壹、中心突出、主題鮮明。所以說主旨的鮮明性是律師文書在寫作內容方面的第壹要求。 (三)制作內容的廣泛性 律師事務文書包容的範圍十分廣泛,就訴訟代書而言,既包括刑事訴訟的代書及出庭文書,也包括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書、出庭文書;就非訴訟法律事務文書而言,其涉及的範圍則更為廣泛,既包括律師代理仲裁、行政復議活動所制作的非訴訟代書,也包容了律師參與經濟、商務、家庭、婚姻、財產、金融、證券、房地產交易、企業管理、稅務代繳、消費投訴、註冊商標、申請專利等諸多活動中代寫的各類法律文件及法律專用文書,這是由律師全方位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工作屬性所決定的,它只代表書狀主體自身的利益。它的作用是為了引起法律程序的提起及法律程序的變化,通過訴訟,求得執法機關公正處理,因此它具有壹定的法律意義,但卻沒有強制性、約束力,也不產生法律效力。這裏指制作文書的結果,而非文書本身。 三、律師實務文書寫作的基本要求 以法律文書寫作要求(第四章第二節)為基礎,考慮律師文書的上述特點就可以。 四、重要律師實務文書的內容和制作方法 (壹)起訴狀1、民事起訴狀:民事案件的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呈送的指控被告的書狀。民事起訴狀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格式、內容和寫作方法 (1)首部:主要寫明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如果原告人已經委托了訴訟代理人,還應當寫明訴訟代理人的有關情況。 (2)正文:是民事起訴狀的核心部分,包括以下幾項必備的內容: 1案由,表明原、被告人之間權益爭議的性質; 2訴訟請求,具體寫清原告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的有關民事權益爭議的具體問題,即訴訟標的; 3事實與理由,重點寫明原、被告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存在的事實以及權益發生爭議的基本情況,並就雙方發生爭議的權益的性質、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危害和後果以及被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加以闡述和論證,以說明原告人訴訟請求提出的真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主要是對證據和證人情況依次列舉,說明證據的可信性,以便人民法院查證核實。在正文結束前,通常要加“根據法律有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公正裁判”。 (3)尾部:主要依次寫明受訴人民法院全稱、起訴人名稱、起訴時間以及附項內容。 3、註意事項:民事起訴狀是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控訴被告人並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決的法律文書。律師代理或幫助原告人制作民事起訴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當註意以下問題: (1)必須有明確的請求對象,即寫清被告人。如果有兩個以上的被告人,則應按其承擔責任的大小、主次順序排列。 (2)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即寫清提起訴訟要求解決的問題。訴訟請求要求具體明確、切實可行。對於給付之訴的要具體寫明給付的標的(如金錢、有價 證券、物品等)、給付的數額,特別是賠償的數額,要準確估算,適度合理。對於確認之訴 的,要具體寫明確認標的所有權歸屬及行為的有效無效,如確認房屋歸屬權確認合同及民事行為的無效等。書寫訴訟請求壹定要具體明確,即所提要求事項能夠履行,數字明確,避免籠統抽象,如“要求被告賠償給原告造成的壹切經濟損失”,這種要求沒有明確的數字,請求不明確,人民法院將無法受理。 (3)必須充分闡述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即說明要求被告人承擔民事責任、解決糾紛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事實部分,主要應寫明被告侵權行為的具體經過和當事人雙方權益爭執的具體內容,要求具體寫明被告人侵權行為或當事人雙方發生爭議的時間、地點、人物、原因、結果等要素,將糾紛的過程如實反映出來。理由部分包括如下內容:確認原告和被告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確認原告的損害與被告的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提供主張權利的法律依據;確定原告、被告之間的法律責任。 (4)必須列舉證明事實和責任的證據,即向人民法院提供用於確定事實 和責任的材料,以便人民法院查證核實。法律上的事實是有證據有證明的事實。原告對自己的起訴負有舉證責任。因此,原告在訴狀中應充分列舉證據,以證明事實真相和被告應承擔的責任。證據主要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等。 (二)反訴狀民事反訴狀,是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就原告人起訴的同壹事實,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適用同壹訴訟程序與原告人的起訴合並審理、並追究原告人相應民事責任的法律文書。在民事訴訟中,被告人針對原告人提出反訴是被告人在訴訟中享有的權利,目的在於就原告人起訴的同壹事實闡述原告人應當承擔的相應責任,請求人民法院適用同壹訴訟程序並與原告的訴訟作為同壹訴訟案件合並審理,進而追究原告人應負的民事責任。因此,民事反訴狀是被告人指控原告人的書面依據,也是人民法院對原告人的本訴、被告人的反訴適用同壹訴訟程序合並審理的基礎。民事反訴狀的格式和寫作內容與民事起訴狀相同。 (三)刑事自訴狀1、刑事自訴狀,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提交的文書。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了三種屬於刑事自訴案件的情況:(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出現這類情況後,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刑事自訴狀是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訴案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主要依據。 2、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1)首部:主要寫明自訴案件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自訴人與被告人的姓名、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電話、郵政編碼等。如果自訴人已經委托了訴訟代理人 ,還應寫明訴訟代理人的有關情況。 (2)正文:1訴訟請求,具體寫明被告人侵犯自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性質以及在法律上所構成的罪名,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具體請求; 2事實與理由,著重闡述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具體內容,包括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犯罪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以及可以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並援引刑法有關規定對被告人的犯罪性質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加以論證,說明自訴人提起自訴的合法性; 3證據部分,對證據、證人名單以列舉的方式逐個寫清,以便人民法院查證核實。 (3)尾部:主要依次寫明受訴人民法院的全稱、起訴人姓名、起訴時間及附項內容。 (四)民事答辯狀民事答辯狀是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或被上訴人根據民事起訴狀或民事上訴狀單方面的內容,針對原告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或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作出復答,並依據事實與理由進行辯駁的法律文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訴訟的第壹審被告人或第二審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是其所享有的壹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目的在於充分闡明答辯人的觀點和主張,使人民法院能夠比較全面地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以利於對案件的處理。民事答辯狀根據提交的審級不同,分第壹審答辯狀和第二審答辯狀兩種。 民事答辯狀由三部分所組成: (1)首部:首先寫明答辯人的基本情況,事項與民事起訴狀相同;其次要寫明答辯事由。 (2)正文:主要在於闡明答辯的意見和理由,揭示對方提出的請求及 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的不當之處,提出相反的事實和證據,說明自己行為的合法性主張的正 確性,並列舉有關法律的規定,以求得人民法院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此外,對其中涉及 到舉證事項,還應當具體寫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及其住址。 (3)尾部:應寫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由答辯人簽名或蓋章,註明答辯日期,並在附 項中寫清答辯狀副本有關證據材料的份數。 (五)上訴狀1、民事上訴狀:民事案件的原被告雙方,不服壹審的判決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原審法院的上壹級法院提出的要求改判的訴狀,稱民事上訴狀。 2、刑事上訴狀: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或者依照法律規定有權提出上訴的其他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壹審刑事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或變更第壹審刑事判決、裁定的書。 3、行政上訴狀:是行政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第壹審行政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重新審理、並撤銷或變更原審裁判的法律文書。行政上訴狀既是行政訴訟當事人聲明上訴的訴訟文書,也是第二審人民法院適用行政訴訟法中規定的第二審程序對行政案件進行上訴審的依據。 (六)代理詞民事、行政案件的當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所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階段,為維護其所代表的壹方的合法權益,發表的指控、答辯的演說詞,被稱為代理詞。 它的核心內容是理由部分,因為這是能否充分闡明起訴理由或反駁對方起訴意見的關鍵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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