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標準中包含的藥品名稱。通用名是藥物的法定名稱。在我國,藥品的通用名稱是根據國際通用藥品名稱和衛生部藥典委員會《新藥審批辦法》的規定命名的。藥品通用名稱的使用,即同壹處方或品種的藥品使用同壹名稱,有利於國家對藥品的監督管理,有利於醫生對藥品的選擇,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利於醫藥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藥品的通用名稱不得註冊為商標;根據《藥品廣告審查標準》第十二條,通用名是藥品廣告中必須宣傳的內容。
商號
藥品的商品名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特定企業使用的藥品專用商品名稱。比如,對乙酰氨基酚是壹種解熱鎮痛藥,俗稱對乙酰氨基酚。不同藥廠生產的含對乙酰氨基酚的復方制劑,商品名有百福齋、泰諾、比利通等。
差異:
壹種藥物通常由多家制造商生產。為了建立自己的品牌,許多藥品制造商經常用獨特的商品名註冊自己的藥品,以顯示其與眾不同。因此,同壹種藥物可以有多個商品名,比如對乙酰氨基酚復方制劑的商品名,如百福齋、泰諾、碧立通等。患者在使用藥品時,無論商品名稱是什麽,都要識別通用名,即藥品的法定名稱,即國家標準規定的藥品名稱。根據《商標法》規定,通用名不能註冊為商標或商號,因此通用名可以幫助識別藥物,避免藥物重復使用。《藥品管理法》和《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4號)規定,藥品包裝或者藥品說明書上應當標註藥品的通用名稱。藥品商品名的書寫不得與通用名相同,其字體和顏色不得比通用名更加突出和醒目,其字體就單個字面積而言,不得超過通用名所用字體的壹半。
通用名是全國性或世界性的名稱,壹種藥品只有壹個通用名。商品名是藥品生產企業為了樹立自己的品牌,對自己的藥品進行註冊的名稱。含有相同成分的藥物,因生產廠家不同,商品名不同,但通用名相同。比如對乙酰氨基酚是通用名,而泰諾和百福寧是不同的商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