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於已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就業生活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登記為本市常住戶口(非農業戶口)的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外來務工人員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非本市戶籍的外來人員。
第三條 指導原則
外來務工人員戶口遷入管理,應當遵循激勵引導、屬地管理,自願申請、積分落戶,總量調控、循序漸進,以及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管理部門
市及縣(市)區外來務工人員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改部門負責本辦法實施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並建立外來務工人員積分落戶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公安部門負責對積分落戶受理、審核及辦理相關人員的落戶手續。建設、人事、科技、教育、財政、稅務、勞動保障、計生、衛生、工會、***青團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指標和責任管理
各縣(市)區負責外來務工人員積分落戶工作,根據財政保障能力和城市承載能力確定年度落戶指標,並報市發改委備案。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擬定的年度落戶指標報市發改委審批。
第二章 遷入條件
第六條 基本條件
外來務工人員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可以申請積分落戶。
(壹)持證年限:持有浙江省《居住證》或《暫住證》連續5年以上(含5年),且證件有效的。衛星城市試點鎮和中心鎮3年以上(含3年);
(二)工作年限:在本市現用人單位工作5年以上(含5年),且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衛星城市試點鎮和中心鎮3年以上(含3年);
(三)社會保險: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5年以上(含5年)。衛星城市試點鎮和中心鎮3年以上(含3年);
(四)居住條件:本市擁有自有產權住房,或投親靠友,或有用人單位統壹租住房;
(五)年齡身體:身體健康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
(六)信用記錄:無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在本市投資或經商者依法納稅。
第七條 積分申辦條件
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按照綜合素質和實際貢獻情況建立積分評估制度,總分值為150分(評價標準附後)。
(壹)技術創新指標:在本市取得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科技進步獎、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研發、職工技術創新成果獎;
(二)職業資格指標:在本市取得高級工或被聘為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
(三)擔任職務指標:在本市用人單位擔任班組長以上職務的;
(四)素質提升指標:取得高中以上學歷的;
(五)榮譽稱號指標:在本市取得縣級以上優秀黨員、勞動模範、首席工人、優秀外來務工人員、技術能手等榮譽稱號的;
(六)社會公益指標:在本市註冊成為誌願者並被評為星級誌願者的;
(七)企業認可指標:在本市用人單位被評定為年度優秀的。
在保持上述七項積分評價指標、壹級指標、權重分值和總分值全市統壹的前提下,各縣(市)區根據需要可適當增加二級指標項目內容並合理調整二級指標分值。
第八條 梯度政策
外來務工人員積分落戶實行梯度政策。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城區外來務工人員累計積分不低於100分的可以申請落戶。其他縣(市)區城區外來務工人員累計積分不低於90分的可以申請落戶。衛星城市試點鎮和中心鎮外來務工人員累計積分不低於80分的可以申請落戶。
第三章 申請受理
第九條 受理期限
外來務工人員積分落戶壹年集中辦理壹次,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落戶申請受理時間為每年5月份。
第十條 申請提出
外來務工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需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在各縣(市)區政府網站直接下載相關資料,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單位向相關部門做好證明材料認定工作。本人或委托用人單位持完整申請材料,向擬落戶地公安機關領取並填寫《外來務工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
第十壹條 申請材料
符合第六、七條規定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有效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和《外來務工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
(二)參加本市規定的社會保險證明;
(三)相關聘用(勞動)合同證明和居住證明;
(四)依法納稅證明,身體健康證明,現居住地、輸出地計劃生育證明及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戶的單位統壹租住房集體合同與個人承擔合同、親屬房屋所有權證;
(六)積分項目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七)相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受理
符合積分落戶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單位到相關部門做好證明材料的認定工作。建設、人事、科技、教育、稅務、勞動保障、計生、衛生、工會、***青團等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15個工作日內做好審核工作,並出具書面認定證明材料。
公安機關收到申請人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辦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核查,對於申請材料齊全的,應予受理,並出具受理回執。對申辦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之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即視為受理。
第四章 審核公告
第十三條 審核
公安機關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並提出落戶意見。
第十四條 公告
公安機關對於申請人符合落戶條件的,應將落戶意見及積分基本內容同時向用人單位和實際居住地公告,公告期限為7天。
公告無異議的,公安機關應在公告期滿後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戶口準予遷入決定,並開具《戶口準予遷入證明》。
公告有異議的,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移送相應職能部門對異議情況進行查證核實。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查證意見並反饋到原移送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重新核定,並作出戶口準予遷入與否決定。
第十五條 辦理
外來務工人員憑公安機關開具的《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及相關申請材料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十六條 配偶子女隨遷
按本辦法規定落戶到衛星城市試點鎮和中心鎮的外來務工人員,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外來務工人員本人在實際居住的家庭戶內落戶。落戶到其他地區的外來務工人員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本市現行政策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溯及力
本辦法實施之前外來務工人員在本市的工作年限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可連續計算。
第十八條 參照適用
本市常住農業戶口務工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履行職責,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外來務工人員和單位應當書面承諾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嚴禁弄虛作假。壹旦發現虛假或者偽造,取消其再申請的資格,並記入社會征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實施細則
市外來務工人員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有關職能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壹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外來務工人員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