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假冒產品如何定罪,將構成生產、銷售、假冒產品罪。我國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銷售明知是虛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種子,給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客觀性: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2015修訂)第四十五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假冒專利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行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 (壹)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終止後,繼續在該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記的, 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他人專利號的,立即停止標註行為,消除未售出的產品或者其包裝。 產品上的專利標記難以消除的,應當銷毀該產品或者包裝;(二)銷售第(壹)項所列產品的,立即停止銷售行為;(三)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外觀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專利號,使公眾將涉案技術或者外觀設計誤認為他人的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立即停止發放該材料,銷毀尚未發放的材料,消除影響;(四)偽造、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應當立即停止偽造、變造,銷毀偽造、變造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消除影響;(五)責令假冒專利的參展商采取將假冒專利展品撤出展會、銷毀或者封存相應宣傳品、更換或者覆蓋相應展板等措施;(六)其他必要的整改措施。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現電子商務平臺假冒專利行為成立的,應當通知電子商務平臺提供者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或者斷開假冒專利產品相關網頁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