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沒有中文標簽的處罰如下:
(1)情節較輕的,責令改正,加貼中文標簽;
(二)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
(3)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2)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並相應地用中文標明;需要讓消費者提前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4)限制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特點難以加貼標簽的裸裝產品,可以不加貼產品標簽。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25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銷售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識的;(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改正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中存在的不影響食品安全、誤導消費者的缺陷;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
2.產品或產品包裝上有哪些標誌?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產品或產品包裝上應有以下九種標識:
1,產品要有檢驗證書;
2.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工廠名稱和地址。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進口產品也必須有中文標誌;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和等級的,還應標明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
4.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標明生產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壹般包裝食品應當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和儲存期限;
5.有可能對產品本身造成損害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6.經工商部門核準註冊的商標,應當標明“R”或者“註”;
7、已被專利部門授予專利,可在產品上註明;
8.制造商應在產品或其說明和包裝上標明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和名稱。我國現行標準分為國家標準(GB)、行業標準(HB)、地方標準(DB)和企業標準(QB)四個層次。
9.獲得國家相關質量認證的產品,可以在產品或者包裝上使用相應的安全或者合格認證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