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 出現侵權後,通常有三種解決途徑: 1、協商與和解: 專利權人 和被控侵權人均可自行協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調解、斡旋下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提出協商意向時壹般可以向侵權方發送侵權 警告 函,但是警告函有威懾作用,沒有法律約束力。 2、行政查處:專利權人在掌握初步 證據 的情況下,可向專利局等有關行政部門舉報,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對侵權人的 侵權行為 進行調查核實後作出是否侵權的認定。在行政查處過程中,有關專利行政部門基於有關當事人的申請,可對 專利侵權 的 民事責任 進行調解。 3、向法院起訴:專利權人亦可徑自向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 ,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 專利法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 專利權 ,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 行政訴訟法 》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 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 民事訴訟法 》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 專利法 》第六十條 對未經 專利權人 許可,實施其 專利 的 侵權行為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在發生侵權糾紛的時候,如果 發明專利 是壹項產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