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智力。增加了推廣自動化和智能化采礦的要求。
(三)礦井同時生產的采掘工作面數量。增加以下要求:
(1)壹個礦井同時采煤工作面不得超過3個,煤巷(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不得超過9個。嚴禁以挖代采。
(2)在開采影響範圍內,不得布置兩個采煤工作面同時開采。
(3)嚴禁任意開采支撐采空區頂板和上覆巖層的煤柱,用不垮落法安全隔離采空區煤柱。
(4)禁止開采和破壞高速鐵路安全煤柱。
(4)突出煤層消突後放頂煤開采。進壹步調整完善了相關內容:“高瓦斯突出礦井易自燃煤層,應當采取以預抽為主的綜合瓦斯抽采措施,確保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於6m3/t,並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放頂煤開采後,可能與地表水、老窯水和強含水層連通."
(5)除塵裝置。增加了以下要求:在不能保證內外噴霧裝置工作穩定性的情況下,應使用與掘進機、錨桿挖掘機或連續采煤機聯合控制的除塵裝置。
(6)開采深度。細化了不同井型突出礦井的開采深度要求。
(七)突出防控。增加防突機構、隊伍、安全管理和質量控制的相關要求。提出了沿層鉆孔或穿層鉆孔預抽礦區煤層瓦斯的區域防突措施,並要求鉆孔控制區的範圍和距離。
(8)巖爆的防治。提出了礦山防治沖擊地壓的總體要求。對防沖刷原則、巖爆礦井沖擊傾向性的識別、礦井巷道的布置和采掘作業、巖爆的監測、解危措施中人員的撤離和支護提出了要求。
(9)防火。井口防火得到了改善。增加了制定專項安全措施、危險性評估和采空區密閉時采空區自然發火監測的要求。
(十)水害防治。如果需要在火成巖、砂巖、石灰巖等厚硬巖層下開采受離層水威脅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對離層發育的巖層進行分析和勘探,提前采取措施疏通離層水。
(11)爆破安全。進壹步細化了爆破作業的安全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