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中國企業在向美國出口產品前,要進行有關的知識產權調查。如果發現存在侵權可能,應及時對產品進行修改,或者通過更換非專利方法來避開侵權。據悉,美國對專利的保護非常細化,顏色、聲音甚至氣味都可以作為保護的客體。另外,也可以與美國進口商簽訂協議,由進口商對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從而轉嫁可能存在的風險。
壹旦被起訴,中國企業不僅要考慮到應訴成本,還要考慮到不應訴帶來的實際損失和潛在損失。對於“337調查”案,不應訴將是損失最大的壹種做法,可能會失去壹個巨大的潛在市場。應訴時,中國企業可以辯稱自己的產品沒有侵犯對方的專利權。這是因為在美國關於專利權的保護具體權利範圍記載在權利要求書中,可以有壹項或多項技術要素。只有當該權利要求書中的所有技術要素都涉及相關的進口產品時,才可以判定侵權,否則就不屬於侵權。另外,在“337調查”中壹項專利權是否真的有效,要由ITC來最終判定,因此中國企業還可訴對手的專利權無效或不具有執行力。
與國外的成熟企業相比,中國企業對當前國際貿易中通行的“遊戲規則”不甚諳熟,所以在美國的“337調查”中壹直處於被動地位,就算是最後能和解也因為我們沒有籌碼而付出高昂的學費。因此,有關專家提醒,中國企業要增強知識產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方面的意識,尤其是要註意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也就是說,如果產品出口量較大,最好能在對方的市場申請知識產權保護,這樣壹旦碰到涉及知識產權的官司,我們也有與對手進行交換的籌碼,在知識產權中“交叉許可”,和解的門檻可以低壹些。
“反正不能上來就繳械投降”,孫芳龍律師說,中國企業剛剛開始面對美國和歐盟的反傾銷調查時,也經歷了壹個從恐慌、不應訴到積極應訴並屢有戰績的過程。如今,面對來勢洶洶的“337調查”,中國企業不應再充當“慢速反應部隊”了,失市場易,奪市場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