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最高法院接受了。4.聯邦最高法院每年審理不到65,438,000起案件。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分為三級:聯邦最高法院、巡回上訴法院13、地區法院94、州最高法院、中級上訴法院和縣法院。九名法官每年審理大約80-100起案件。這些案件來自於數以千計的不服最高法院上訴法院最終判決的案件。涉及聯邦憲法和州際法律沖突的案件,決定由聯邦最高法院審理,聯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判決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有點類似於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布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除了審理案件外,主要是到司法巡回區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到國外講學學習。聯邦最高法院在討論案件時的做法是少數服從多數,但少數人的意見及其理由也要寫在判決書上。當最高法院討論壹個案件時,所有9名大法官都必須出庭,表達他們的意見,並進行最終投票。審判長的意見被多數人采納的,由審判長起草判決書;否則,將由首席大法官任命的多數意見的法官起草。在90多個刑事案件中實施了辯訴交易。在美國,刑事案件中可以實行辯訴交易,即如果被告人同意放棄辯護權並認罪,公訴人可以從輕起訴或向法官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或縮短刑期,將被告人與被告人的協議提交法官審查後直接判決。雖然這種“辯訴交易”可能會使被告人的刑罰與其所犯罪行不相適應,但它為國家減少了不少司法成本,這壹點還是值得肯定的。美國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辯訴交易相當於壹種和解,有點類似於我國刑事訴訟中可以和解自訴案件的審判程序,但和解的內容與調解不同,因為辯訴交易的和解是以刑事被告人的供述為基礎的,雙方的公訴人也是律師,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後提交法官判決,而不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協議法官在控辯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中並不扮演“調解員”的角色,但法官必須問被告本人,他的“認罪”是否是自願的,他是否知道放棄這些權利的法律後果。如果被告不認罪,不知道“認罪”的法律後果或者雙方律師協商未能達成壹致,案件自然進入陪審團審判的普通程序。未向法庭公開的證據不得在法庭上出示。根據聯邦法律和大部分州法律的規定,刑事案件的證據材料必須在開庭前由控辯雙方公開披露,否則不得出示或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當然,如果公訴方認為在庭審前公布證人姓名可能導致危險,可以不公布,但在庭審的某個階段,證人必須出庭作證。同時,法官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檢方的要求,決定是否命令司法警察對證人進行“保護”。證人保護的內容有很多,比如改名換姓,改變居住地,甚至整容。7名證人必須出庭作證,否則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罪”。直接言詞證據是美國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內容之壹。根據美國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和證據規則,任何未經控辯雙方當庭質證的證人證言都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經法庭同意,雙方都有權要求法官發布命令,強制證人出庭作證。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文件是傳票。如果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法官可以決定將其逮捕,並以“藐視法庭”罪判刑。作證前,證人必須在助理法官的指導下宣誓。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告都有律師作為辯護人。無論是陪審團審判的普通程序還是辯訴交易的簡易程序適用於刑事案件的審理,都必須有律師參與。即使被告不希望律師為其辯護,法官也要指定律師為其辯護,因為法官會擔心被告不了解法律的規定或法律的內容而放棄法律賦予他的權利,如放棄辯護權、要求陪審團審判等,影響判決的公正性。9.初審法院與上訴法院分開。在美國,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只有三級最高法院。在這種法院制度下,上訴法院的壹審法院和二審法院的管轄權和審判程序是嚴格分開的。也就是說,在壹級法院,要麽各類訴訟案件的原審只能在壹審中進行,要麽上訴案件的二審只能在二審中進行,不會出現重疊和交叉。這與我國中級以上法院既有權進行壹審又有權進行二審,甚至有權進行復查和再審的制度完全不同。據了解,美國的這種做法體現了不同審判階段不同的價值追求。對於原審,主要是體現審判的民主與公正,而對於上訴審,則傾向於追求審判的法律價值。10.上訴案件的審查和篩選制度。當事人對壹審判決提出上訴後,上訴法院不會“無條件”受理,進入二審程序。通常的做法是,上訴庭負責立案審查的法官首先對不符合上訴條件的“上訴案件”進行嚴格審查篩選。這些案件壹般涉及法院壹審已經確認的事實和證據以及當事人壹審已經明確放棄的權利,然後將涉及法律適用或者反映嚴重程序違法的案件作為申訴案件正式受理。1.生效判決的地域效應。在美國,雖然實行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兩種制度,但法院判決包括裁定和命令的法律效力是壹樣的。根據美國憲法,美國的法院必須承認和執行其他法院作出的有效判決,無論是聯邦法院還是州法院。這裏的“承認”包括保證判決的終局性和保證判決的執行。第二,當事人自覺履行大都市生效判決,基本不存在“執行難”的問題。美國法官認為,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壹方面,自覺遵守和執行法院判決的基礎是壹種觀念。總的來說,美國人守法是因為他們相信法治,相信如果每個人都守法,社會會變得更好而不是壹種義務。事實上,在壹個案件眾多、法律復雜的國家,僅靠法律的強制力是不可能迫使所有人守法的。其次,法院有權對不執行生效判決、藐視法院的人進行處罰,即對於無正當理由不執行生效判決的債務人,將受到法律追究。正因為如此,壹般情況下,上至總統下至老百姓,所有訴訟當事人都尊重法院的判決,自動執行法官做出的決定,包括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做出的相關裁定或命令。例如,1974年美國訴尼克松案。當時,最高法院命令時任總統的尼克松向當地法院提交他與他人的談話錄音。尼克松總統試圖抵制法庭命令,但最終他發現很難不服從,因為盡管提交錄音帶會使總統職位難以穩固,但如果他不服從法庭命令,會給他帶來更嚴重的法律後果。法院不負責生效判決的具體執行。美國法院沒有專門的執行機構和執行人員,所以法院的司法統計中沒有關於受理、執行和未決案件的數據。但是,法院不負責生效判決的執行,並不意味著權利人對實現其權利的請求無動於衷,也不意味著債務人可以袖手旁觀、坐視不知地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的“不作為”。並將權利人關於執行申請的“動議”作為新的“訴訟”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符合生效判決的要求,即發布與執行措施相關的命令。原告勝訴後,對方逾期不履行判決,如果知道對方把錢放哪了,如果有銀行,可以向法官申請發布命令。法官審查後,可以確認原告證據充分,發出扣押令。原告可以提交司法警察進行非法庭準備,必要時司法警察也可以請求當地警察協助。如果原告知道對方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在哪裏,可以先在房地產管理處登記遺體告別權。目的是向公眾報告。市民告知該房產已卷入訴訟,隨後向法官申請向司法警察發出公開拍賣和出售的命令。如果債務人是員工,債權人可以向法官申請簽發“第三方扣押令”,要求員工工作的公司定期從員工工資中扣除壹部分支付給債權人。諸如此類。相反,這也有利於法院法官將精力和時間集中在審判活動上,不受非審判事務的幹擾和影響。4.生效判決的執行應由獨立於法院系統的專門機構處理。這裏所說的“專門機構”是指聯邦司法警察和州司法警察。法院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壹般可以自動履行。對於少數逾期不履行的債務人,在查封、扣押、變賣債務人財產的“動議”經法官批準後,債權人可以憑法官簽發的命令,請求司法警察對債務人或債務人財產采取強制措施。這種強制措施的內容非常廣泛。例如,在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聯邦法院要求消除種族隔離的判決遭到了南方各州白人和州長的系統抵制,只接受白人的學校仍然拒絕接收黑人學生。在聯邦法院的要求下,美國總統派出聯邦軍隊,在州長和學校大門周圍的白人和黑人學生進入校園之前,將他們趕走。5.申請執行的期限。在美國,權利人申請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的期限壹般為10年。在特殊情況下,申請人還可以申請重新簽發相關命令。這比法人申請執行時限6個月,個人申請執行時限1年要長得多。顯然,這種將法律保護的重心向權利人傾斜的理念和做法值得借鑒。6.申請執行的費用。與慣例明顯不同的是,我國收取的訴訟費,包括申請執行費,大多是按照爭議金額或申請執行金額的比例征收。在美國,當事人向法官申請簽發執行令的“動議”是“計件”的,要求司法警察在執行後按照實際支出支付費用或者從財產中全額扣除,有點類似於我國法院在執行案件時收取的“實際支出”和“實際費用”,包括司法警察的費用和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