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條款
第五百壹十條補救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壹十壹條合同內容不明確,依照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壹)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執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執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
(二)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
(三)履行地不明確的,以貨幣支付的,在收到貨幣的壹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應當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第五百四十四條變更不明確的,推定其未變更。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不清楚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五百八十二條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六百零二條對交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第五百壹十壹條第四項的規定。
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交貨地點的,適用下列規定: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交付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壹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標的物在某地不為人所知的,應當在訂立合同時交付於出賣人的營業地。
第六百零七條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壹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壹十六條對標的物的質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五百壹十壹條第壹項的規定。
第六百二十六條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支付價款。對價款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壹十條和第五百壹十壹條第二項、第五項的規定。
第六百二十七條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沒有約定支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是,約定價款的支付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文件為條件的,應當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文件的地點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條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取出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第六百三十七條對試用買賣的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第六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對標的物的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賣人無權要求買受人支付。
第六百五十條供用電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產權邊界為履行地。
第六百七十四條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限不滿壹年的,應當隨同借款壹並支付;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應當隨貸款壹並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八十條對借款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禁止高利借貸,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第六百八十六條第二款對擔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對擔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擔保承擔擔保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和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先於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間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七百零九條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二十壹條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超過壹年的,每年到期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租賃期限屆滿支付。
第七百三十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五十七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所有權。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
第七百六十條當事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在該情形下,當事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由於承租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或者返還後租賃物的效用會顯著降低的,租賃物的所有權屬於承租人,承租人應當給予出租人合理的補償。
第七百八十二條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方應當相應支付。
第八百二十七條運輸合同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百壹十九條的規定。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八百三十壹條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如果收貨人對數量、損壞等沒有提出異議。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交付貨物的,應當視為承運人根據運輸單證中的記錄已經交付貨物的初步證據。
第八百三十三條對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金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貨時或者應當交貨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百五十八條第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在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不能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風險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第八百六十壹條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委托或者合作開發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和收益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在被授予專利權前,當事人有權使用和轉讓同樣的技術方案。但是,受托研究開發的研究開發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不得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方。
第八百七十五條對後續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等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壹方無權分享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
第八百八十六條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對受托人正常工作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托人承擔。
第八百八十九條保管合同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免費保管。
第八百九十九條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保管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收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無特殊原因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收取保管物。
第九百零二條有償保管合同對保管費的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收取定金的同時支付。
第九百壹十四條對儲存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貨物,保管人也可以要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隨時提取貨物,但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九百五十五條第二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行紀人超額完成任務能否增加報酬的,行紀人高於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利息歸本金。
第九百六十三條第壹款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居間人的服務合理確定。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
第九百七十二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合同辦理。合夥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按照實收資本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出資;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享。
第九百七十六條第壹款對合夥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限合夥。
實用點就是1。第510條是關於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如何救濟。合同的標的物和數量是合同的必備條款,應當由當事人明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合同內容不能確定,合同不成立。因此,本文提供了相應的補救措施。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質量、價格、履行地點、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和履行費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采取以下補救措施:(1)協議補充確定。即當事人可以另行訂立補充協議,明確約定合同標的物的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行地點以及其他補充內容。(2)如不能達成補充協議,可通過合同相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值得註意的是,該條與《民法典》第511條是合同編纂中非常重要的條款,對合同內容的確定和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意義。在合同系列的其他條款中,特別是在典型合同的具體規則中,經常引用這兩條來確定相關合同不明確時需要解決的規則。
2.第511條是關於合同不明確時的履行。合同內容要明確,否則不利於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合同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費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前條即510條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條有關規定。與合同法第62條相比,該條進壹步完善,主要是在質量要求和履行費用方面。在質量要求上,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在履行費用方面,增加了“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承擔”的內容。強制性國家標準是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國務院批準或者授權。推薦性國家標準是指在生產、交換和使用領域,通過經濟手段或市場調節,自願采用的,能夠滿足基本普適性需要,與強制性國家標準相匹配,引領相關行業的技術要求。行業標準是在國家沒有國家標準的情況下,對國家某壹行業內需要統壹的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標準。行業標準原本分為強制性和推薦性。隨著我國標準化改革的進壹步深化,強制性標準被整合精簡,強制性行業標準轉化為推薦性行業標準。通常標準是指壹般標準或普通標準,可以理解為不低於合同履行地的平均水平,即在沒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情況下,當事人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是合理的,最低質量要求應達到平均水平。這項規定符合國際慣例。本條規定的質量標準是強制性國家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通用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它們之間存在遞進關系。排名第壹的標準優先。強制性國家標準包羅萬象,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和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和提供。所以強制性標準必須實施。當然,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關於履行費用,本條增加了“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承擔”的規定。這符合公平原則。這種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情況:壹是債權人轉讓債權使債務人增加履約成本;二是債權人變更經營場所,增加了債務人的履約成本;三是不能在原合同約定的清償地點履行,當事人協議變更履行地點或者債權人指定新的履行地點。增加的債務履行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3.第650條是關於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即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如何確定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是指供電方將電力所有權轉移給用電方的轉移點。根據合同自由原則,供用電雙方可以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履行地點。供用電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供電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供電義務。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供電設施產權邊界為履行地點。由於電力系統是網絡化的,供電方和用電方由網絡連接,電力的生產、供應和使用是同時完成的,具有連續性,使得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具有壹定的特殊性,很難適用《民法典》第511條的規定。需要註意的是,供電設施產權邊界是劃分供電設施所有權的分界點。分界點供電側的供電設施歸供電方所有,分界點負荷側的供電設施歸電力用戶所有。當用電者為單位時,供電設施的產權邊界通常為該單位變電設備的第壹磁瓶或開關;當消費者為散戶時,供電設施的產權邊界通常為入口墻的第壹受電點。上述供電設施的產權邊界為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
4.以下是在本條目中加入其他條款的準則:第544條在“合同變更”條目中,如果變更情況不明,則將其包括在內;第582條。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列入條目“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同方式”;第六百零二條對交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記載於“賣方義務事項”;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納入“賣方義務”的條目;第六百零七條第二款:未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標的物的風險負擔列入“風險負擔”分錄;第616條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標的物的質量記入“出賣人的義務”的分錄;第六百二十六條對價款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列入“買方義務”的分錄;第六百二十七條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