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第五條案件受理費
(壹)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65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654.38+0萬元,不另收費;超過1的,超出部分按1%繳納;
(二)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賠償50元至100元;
(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65438元;
(四)財產案件,根據有爭議的價格或金額,按下列比例分配:
1.不足1000元的,每件交付50元;
2 .超過1000元至50000元部分,按4%支付;
3.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3%繳納;
4.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5.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6 .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7.超過654.38+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五)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繳納。
(6)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至30元;
2 .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400元:
3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30元至100元。有爭議的金額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支付。
(七)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30元至50元。
(八)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和財產案件收費標準支付。
第六條原告提出兩項以上訴訟請求,被告提起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需要合並審理的,應當按照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計算收取案件受理費。
第七條財產案件索賠金額與實際不符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人民法院核定的實際爭議金額計算收取。
第八條申請執行費按以下標準繳納:
(壹)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執行價格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000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50萬元的部分用0支付。1%.
(二)申請訴訟保全措施,被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款不足1000元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三)海事案件中,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申請債權登記,每件交納500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每件支付500元;船舶所有人申請賠償責任限制的,按照申請金額的0.1%繳納,但最低不得低於50 0元。
第九條查閱費、鑒定費、公告費和翻譯費的數額,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收費標準計算支付。
第十條復制庭審記錄或者法律文書,應當按照實際成本收費。
第十壹條當事人應當交納的其他訴訟費用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