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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請律師費用是多少

壹般民事訴訟律師費用標準:不涉及財產關系的:800元~10000元/件;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基礎服務費1000~2000元。爭議財產標的額超過1萬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進計算。

爭議標的額計費比率:10001元—100000元部分5%~6%;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4%~5%;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3%~4%;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2%~3%;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1%~2%;50000001元以上部分0.5%~1%。

壹、審查起訴階段不涉及財產關系的:1500~12000元/件;

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的70%執行,但最低不少於2000元。

審判階段:

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2500元~20000元/件;擔任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

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執行。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範圍之內。如果專利糾紛案件中律師費要計算在被告的賠償數額範圍之內,必須是以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為前提。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二、按標的額收費

案件存在財產爭議的,壹般以訴訟標的為基礎,分段、按比例收取律師費。

1.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下部分6%—10%,最低壹般不低於5000元;

2.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上但在100萬元以下部分7%—8%;

3.爭議標的在100萬元以上但在500萬元以下部分5%;

4.爭議標的在500萬元以上但在1000萬元以下部分2%—3%;

5.爭議標的在1000萬元以上但在5000萬元以下部分1%;

6.爭議標的在5000萬元以上部分0.5%。

三、找律師打官司先付費還是結案付

1、律師先收費:普通代理

律師行業中,先支付律師費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律師打官司先付費也叫作普通代理,壹般當事人在和律師簽訂委托協議時,就需要先支付費用。不過要註意,如果律師代理案件收費是按階段的,壹審、二審、執行三個階段收費標準不壹;如果是這幾個階段全包的話,價格又不壹樣了。這些都需要當事人和律師協商溝通。

2、律師先收壹部分費用:半風險代理

雖然原則上是先付費後服務,但有些案件當事人可能經濟有困難或者其他情況,就可以和律所或者律師協商先支付壹部分,其他部分等執行到位再支付。

3、律師結案後收費:風險代理

風險代理,顧名思義,這種收費模式律師要與委托人在壹定程度上風險***擔。這種風險代理的收費會更高壹些,可以看成是案件勝訴的提成,如果敗訴就不收。當然也不能過高,壹般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需要註意的是,法律對於律師風險代理的案件類型是有規定的,壹些案件類型是不允許風險代理的,例如結婚、工傷、刑事案件等。

四、律師收費合同中約定為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案件有哪些

(1)依法應當由合議庭審理的刑事案件;

(2)由中級以上(含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壹審訴訟案件;

(3)符合法院、檢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機關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標準的訴訟案件;

(4)引起社會普遍關註、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5)新類型案件;

(6)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涉港澳臺或涉外案件;

(7)辦案機關決定需要其他專業人士參與的案件;

(8)案情復雜、涉及三個以上(含三個)法律關系的案件;

(9)其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壹致,作為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秩序、危害公***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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