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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不構成商標侵權,如何認定商標侵權?

不構成商標侵權的案件有:

(1)使用在先權利不構成商標侵權。

使用者適當使用其享有權利的標誌。如果您正確使用您的姓名、商品名稱或其他標記。因為使用者的在先權利是合法的,其正當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2)指示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用戶合理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以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用途,不構成商標侵權。比如某品牌的墨盒,合理的標明是專用於某品牌的打印機。

(3)描述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適當使用。”

商標侵權的認定;

(1)非法使用他人註冊商標造成的商標侵權。是指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

“類似商品”的認定應當以商標註冊證上核準使用的商品為準。從普通消費者的眼中,可以看出兩種商品在功能和用途上是否有相似之處,消費者和銷售渠道是否相同。“近似商標”的認定通常應從兩個方面考慮:壹是兩個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近似;二是兩個商標的logos主要部分是否相似。具體確定以普通消費者的普遍關註度為判斷的主觀標準,結合整體對比與商標顯著部分對比進行綜合判斷。在實踐中,常常要考察商標的三要素,即聲音、形式和意義。也就是發音是否壹樣;外觀是否相似,可能會導致普通消費者的直觀誤解;不管意思是不是壹樣。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造成商標侵權的。

在認定這種商標侵權行為時,不以銷售者是否有過錯為標準。只要銷售者客觀上銷售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侵權行為就可以成立,但銷售者在證明該商品是合法取得的,並說明供貨者的前提下,不承擔賠償責任。所謂“合法取得的貨物”,是指以公開的形式在合法的交易市場上購買的貨物;說明“供貨人”的身份要真實,在現實生活中能被對方發現。如果達不到這個標準,就不能認為是“說明供應商”。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造成的商標侵權行為。

擅自制造是指商標印刷單位未經授權或正當程序制造商標標識;偽造是指故意制造假冒商標。商標標識的制造和銷售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進行。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嚴禁制造、銷售商標標識,不得偽造商標標識。

(4)反向假冒引起的商標侵權。

反向假冒註冊商標,是指行為人在合法取得商品後,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同意,將其註冊商標予以更換,並將更換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行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不是直接使用或者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而是采取逆向思維的方式,借用他人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聲譽,用自己的商標宣傳商品,從而提高自己商標的聲譽。反向假冒違背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的法律原則,擅自在他人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標,利用他人的優質商品打造自己的品牌。後果使商標權人失去了利用商標建立產品信譽的機會,違反了商標與商品不可分離的原則,侵害了商標權人的利益,欺騙了消費者,擾亂了市場秩序。

(5)馳名商標淡化導致的商標侵權。

該行為是指未經許可的使用人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而與該馳名商標不同,導致消費者在其他方面對該商品的來源及其與生產者的關系產生誤解或者混淆,從而削弱該馳名商標的特殊吸引和識別功能的行為。馳名商標淡化的主要表現有:壹是以某種方式醜化馳名商標;二是以某種方式將馳名商標變暗;第三,消費者以間接誤認的方式將商標誤認為相關商品的通用名稱。

(6)將他人註冊商標註冊為域名的行為。

商標侵權主要有兩種:壹是以商業為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為域名;二是以商業目的註冊或者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他人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相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者其他在線網站。

(七)將他人註冊商標註冊為企業名稱的行為。

這種商標侵權的前提是先有商標申請,後有企業註冊,往往是企業利用他人商標的知名度搭便車的行為。這些企業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誤導了消費者,侵犯了商標權人的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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