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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專利申請被主動撤回,哪些申請被視為撤回及其恢復

壹、哪些專利申請被主動撤回申請人提出申請以後,由於情況的變化,申請人可以主動提出撤回專利申請。例如:(1)發現申請內容不屬於專利保護範圍的;(2)發現申請文件撰寫存在嚴重缺陷,可能導致申請無法批準,或者保護範圍將受到嚴重限制的;(3)發現申請缺乏專利性,進行壹步程序已沒有意義的;(4)申請人要求申請保密專利,國務院主管部門不同意,申請人經考慮認為將發明保密更有利的。請求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提交“撤回專利申請聲明”壹式兩份,寫明請求撤回的申請的申請號、發明名稱和申請人,並應當有全體申請人簽章。委托專利代理的,可以由專利代理機構代辦手續,但應發附具全體申請人同意撤回申請的證明。專利申請壹經撤回,申請人及其繼受人不得再有要求恢復。發明專利申請在進行公布準備程序以前撤回的,撤回以後不再公布,但在進入公布準備程序以前撤回的,申請將照常公布。公布準備程序壹般從申請日起第15個月開始,但不提前公布請求的,從形式審查合格即進入公布準備程序,有優先權請求的,從優先權日誌第15個月進入公布準備程序。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應當在辦理專利權授權登記手續以前提出。在辦理登記手續以後,專利局立即進入公告準備程序,申請人即使提出要求撤回專利申請,專利局也將照常公告授權,並出版專利說明書。發明專利申請在公布以前,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申請在辦理登記手續以前撤回的,專利局應當對其申請案卷予以保密;並且按照公布及公告以前的申請案卷壹樣進行管理,直至案卷銷毀。二、哪些申請被視為撤回及其恢復在審查程序中,申請人無正發理由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或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辦理某項審批手續的,其申請將被視為撤回。這裏面有些是申請人基於時間、精力、經濟方面的考慮不願將程序進入下去,故意不去辦理手續而造成的;有些是申請人不了解法律和審批程序耽誤了手續時間造成的失誤;有些則是確有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實際操作中,專利局無法區分這些不同情況,所以對逾期未辦理規定手續的,都要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通知書中寫明視為撤回的原因。申請人職有正當理由,應當在收到視為撤回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專利局說明正當理由請求恢復權利。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壹式兩份,說明耽誤期限的正當理由;同時補辦因正當事由的障礙而未完成的各種應當辦理的手續,和補繳應發繳納的費用。補辦手續補繳費用壹般應當在上述兩個月內完成。如確有困難無法在兩個月內完成的,應當請求專利局延長期限;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規定的費用。例如,申請人因病住院,耽誤了辦理實審請求的期限,因而申請被視為撤回,這時申請人如要求恢復申請,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壹式兩份,繳納恢復權利手續費,補辦實審請求手續,補繳實審請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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