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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推動我市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合理調整,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等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以下簡稱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所出資企業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予公布。第三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並對縣、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國有資產管理實行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體制。第二章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第四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所出資企業自主經營,除履行出資人職責和依法監督管理國有資產外,不得幹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第五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訂和實施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的國有經濟發展規劃和計劃。第六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產權交易和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績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考核指標評價體系,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運營狀況、財務效益、償債能力、發展能力等情況進行定量、定性對比分析,做出準確評價。第八條 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有資質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嚴格履行相關程序。第九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企業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登記,建立健全產權登記檔案制度,定期分析,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狀況。第十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監管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的繳納。

收繳的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納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主要用於國有經濟發展,包括國有資產再投資、調整產業結構、補充國有企業資本金、股份公司國有股權增資擴股,解決國有企業改革等必要的支出,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必要支出。第十壹條 在所出資企業編制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基礎上,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優化國有經濟布局的要求,提出再投入預算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采取直接監管和授權監管兩種方式。

對所出資企業中資產規模較大、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較好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獨資企業可以實行授權經營管理,對所出資企業中的其他企業實施直接監管。

授權經營管理應當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簽署授權委托書,明確授權的範圍、期限、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被授權的企業對其控股、參股、全資子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第三章 對所出資企業的壹般規定第十三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接受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出資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對負責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投資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程序,嚴格控制投資風險。第十四條 所出資企業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被授權經營管理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轉讓的評估值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含100萬元)的企業國有產權,且不影響國家的控股地位的,被授權的單位可以自主決定,並在轉讓後15日內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二)被授權經營管理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擬轉讓評估值在100萬元以上的企業國有產權,及未被授權經營管理的所出資企業轉讓企業國有產權,但不影響國家控股地位的,應當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三)所出資企業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送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前款規定數額作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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