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政務日常運行和協調,制定工作制度和計劃,並負責督促檢查;負責局領導批示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起草綜合文件;負責會議組織、文件審核、文電處理、機要檔案、文秘事務、政務信息、接待聯絡等工作;行政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承擔本局的新聞發布工作;管理和組織宣傳報道工作;負責員工的法制教育,制定並實施教育培訓計劃;負責本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
負責局機關和系統的日常財務會計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質量技術監督和科技發展的規劃和計劃;負責局機關和系統基建、技術改造、科研項目和執法裝備計劃的管理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網絡建設和統計工作;研究本地區質量技術監督技術機構和社會中介組織的改革與發展;負責本地區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的技術開發、成果推廣、科技管理、信息服務、發明、專利、科技成果申報和獎勵等工作;負責本系統的基本建設和國有資產管理;組織編制本系統各類資金的預算、決算和申報,統籌安排各類資金的使用;審計、監督和管理本系統的財務活動:組織財務活動分析,定期編制財務報告;負責組織防偽技術的推廣、應用和管理。
協助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做好機構編制、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和國家公務員及事業單位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工作;管理本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和處級以下幹部職工的考核、任免;負責本系統專業技術職務和技術等級的考核、聘任和審批;貫徹執行勞動工資政策、制度和標準;負責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因公短期出國人員的管理和申報。
負責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交辦的其他事項並指導縣局開展工作。部門職能:
監督檢查局機關及所屬系統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在黨章和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範圍內,對黨組及其成員和其他領導幹部進行監督。
協助本局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幹部進行黨紀政紀教育。
監督檢查本局及所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的落實情況,研究制定本系統、本行業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和綜合治理的有效措施。
受理對檢查監督對象的投訴和申訴。查處巡視監督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事件。
完成上級紀檢監察部門、本局黨組和行政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部門職能:
指導本地區的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自治區關於質量振興的政策措施,組織研究提出提高質量水平的計劃和意見,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組織實施獎勵制度,推進名牌戰略;協調建立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督體系;負責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提出整改意見;監督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負責產品認證和體系認證的管理,以及認證咨詢機構和內審員的管理;負責本地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規劃、設置、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監督和指導各類相關中介機構。
負責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交辦的其他事項並指導縣局開展工作。部門職能:
監督管理本地區的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標準化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組織重要標準的宣傳、貫徹和實施,並檢查實施情況;組織、指導和認可企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組織和指導轄區開展標準化信息、組織管理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業、農業、服務業、信息、技術、進口產品、能源等標準化工作。
負責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交辦的其他事項並指導縣局開展工作。部門職能:
監督和管理本地區的計量工作。組織實施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實施;管理和監督測量標準和標準物質;組織起草自治區計量檢定系統表、檢定規程和計量技術規範;組織轄區內計量量值傳遞和計量標準、計量檢查員考核,依法監督管理計量器具;規範市場計量行為,組織商品數量監督管理,組織計量仲裁檢定和組織計量器具強制檢定;規範社會公正的計量檢定校準機構和檢驗測量服務機構;負責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發放許可證,安裝計量器具的資格審查,銷售計量器具的登記備案;組織轄區內企業的計量確認和監督管理。
負責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交辦的其他事項並指導縣局開展工作。部門職能:
管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架空索道、遊藝機、遊樂設施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架空索道、遊藝機、遊樂設施、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以及進出口的質量監督、安全監察、資質審查和許可證管理;相關事故的統計分析和調查;管理相關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以及安裝機構和用戶的安裝人員、維修人員和操作人員的資質審查。
負責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交辦的其他事項並指導縣局開展工作。部門職能:
管理和協調本地區的產品質量監督和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實施產品質量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產領域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各行業、各專業、各地方實施的產品質量檢驗進行統壹管理和協調;管理質量仲裁檢驗和鑒定工作;受理和處理有關產品質量、計量和標準的投訴;組織協調查處假冒偽劣產品違法行為和標準、計量、質量違法行為,組織查處轄區內相關案件和大案要案,組織審理相關案件;研究擬定本地區質量技術監督系統規範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和申報工作;指導本系統的行政執法工作;組織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負責行政復議和行政案件的應訴工作。
負責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交辦的其他事項並指導縣局開展工作。部門職能:
依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承擔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質量技術監督各類行政案件的調查取證,實施現場處罰,執行行政處罰決定。受理計量、標準化、產品質量、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等問題的投訴和處置,負責查處轄區內假冒偽劣違法行為。加強對縣局重大案件的指導、協調和督辦,受理縣局移交的質量技術監督重大案件。承辦上級部門和有關部門交辦、轉辦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