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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上市公司的重組和債務繼承。

上市公司改制重組包括企業組織形式的變更、公司治理結構的塑造、經營規劃的設計以及相應資產負債的分割與組合。壹般認為,上市公司的重組改制可以采取整合、合並、分立三種不同的方式,以資產負債的分割和組合為標準。不同的改制重組方式對擬改制上市企業法人的負債財產產生不同的影響,其債務繼承所需的法律程序也會有所不同。

整體改制包括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變更企業組織形式,必要時引入個人新投資者。雖然整體重組可能伴隨著股權的調整,但重組前後法人單位的負債性質並無實質性變化。改制後的股份有限公司自然繼承改制前企業的權利和義務,改制產生的債務繼承無需履行專門的法律程序。

合並、重組、改組的方式是將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法人的全部資產和負債集中起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良性資產負債的疊加必然會增加負債財產的範圍,對原企業的債權人並無損害,但如果良性資產負債與潛在損失的資產負債混在壹起,就會給原債權人帶來實質性的損害。

分立、改制、重組將原來集中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分割,並以其中壹部分為財產核心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分立企業的原債權人而言,無論其債權在分立後是否在任何壹方實現,其責任財產範圍均已縮小。正是由於合並、分立可能給原企業債權人帶來的不利影響,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和保護民事活動秩序的角度出發,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對企業合並、分立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基於以上分析,我們主要討論合並、分立、改制、重組模式下的債務繼承(承擔)問題。

《公司法》對因改制重組而組織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的合並、分立已有明確規定。可以概括為:(1)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二)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對於因重組而涉及合並、分立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相關法律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的壹般規定,合並或者分立前進行公告仍然是必要的法定程序,也可以參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征求公告外債權人的同意。我們認為,合並分立的債務繼承不同於債務轉讓,不能適用《合同法》第五章關於債務轉讓的規定。首先,股份有限公司在改制時所承擔的債務不是基於其參與的民事活動,而是基於其與改制前企業的身份關系自然繼承的;其次,在衍生分離以外的重整模式下,改革前後的法律主體不能在時間上共存,不能成為同壹民事法律行為(債權轉讓)的相對人;第三,從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對法人合並、分立的權利義務繼承有專門的規定,這種區別已經得到承認。否則,有關問題可以直接依據債權債務轉讓的法律規定。

由於擔保人的特殊法律地位,原企業債務由他人擔保時,仍需告知擔保人並征得其書面同意。基於以上分析,改制企業公告合並分立並征得相關債權人和擔保人同意是壹般步驟。因此,註冊會計師必須關註企業是否經過了這些法定程序,並以此作為確認相關會計事項的依據之壹。下面就改制重組中可能涉及的主要債務進行壹些簡單的探討。

1.公司債券。中國對公司債券的發行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如果重組改制涉及企業債券,必然涉及企業債券的繼承人是否仍符合債券發行人資格,因此按照原發行程序進行申請和審核至關重要。同時,由於流通債券持有人的不確定性,與債券承銷機構就重組事宜簽訂補充協議並在債券交易場所公示,是保護債券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必要程序。

2.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根據有關貸款規則和合同的規定,企業向金融機構的貸款壹般都有特定的用途。為保證資金使用的連續性,改制企業應與貸款單位簽訂改制重組補充協議,並取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

3.預售貸款和應付貨款。企業經濟活動中交易產生的合同義務往往是企業債務的重要形式。這類債務壹般具有償還期短、權利人分散、變動頻繁、金額相對較小的特點。根據民事活動中的默示原則,對於這類債務,債權人接受改制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履行,如交付貨物、支付貨款,或者在原經營範圍內繼續與股份有限公司發生經濟業務往來的,可以認定為以事實行為同意繼承債務。註冊會計師在進行鑒證時,不僅要確認企業已經按照債權人的要求進行了必要的公告和處理,還要關註相應的後期事項。如雙方在會計期間後繼續履行相關協議或繼續原業務,則可確認對方對債務繼承無歧義。

4.未繳納的稅費。稅費義務的產生與企業的經濟業務密切相關。對於改制前企業的正常稅費義務,相關稅務征收機關以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接受申報或繳納稅款的,也可視為違約。

動詞 (verb的縮寫)分立中的或有負債需要註意的是,在分立、改制、重組過程中,雖然原企業的債務由不同的法人主體分割承擔,但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分立後的兩個以上法人主體需要對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註冊會計師在執行相關鑒證業務時,需要關註原企業債務的履行情況,必要時作為或有事項予以披露。

擬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應註意的會計問題。上市公司在向公眾發行股票之前,必須遵守法律和會計的某些規定。本文試就幾個應註意的會計問題進行探討。公司在申請上市和發行股票之前,往往積累了可觀的利潤。現實中,很多公司為了讓公司的股份順利以相對較高的價格賣出,決定由老股東與新老股東分享積累的利潤。而有些公司的老股東決定將審計的累計利潤全部分配給老股東,新股東不享受這部分利潤。至於發行股票時的溢價部分,計入“資本公積”,由新老股東共同享有。

這部分累計利潤不應該全部分配。先不討論新股東溢價入股時付出的代價。最重要的是,如果累計利潤全部分配,公司存在折舊少、攤銷費用少、收入確認多等問題,那麽預審員會要求公司減少利潤,但公司利潤已經分配給老股東了。此時,如果要求公司追回超額分配的利潤,公司需要重新召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必須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提前30天通知全體股東,因此會使公司至少延遲壹個月,影響公司發行股票的時間。從評估基準日至公司成立日經營後,如果公司實現利潤,應關註這些利潤的分配。如果上述期間實現的利潤已經分配給發起人(即股東),以及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自評估基準日起未結轉或未按評估值調整折舊或攤銷,則預審員將進壹步核實本期是否存在少計折舊、少計無形資產攤銷、少計存貨成本結轉,虛增賬面利潤分配給發起人,導致發起人虛假出資,影響公司保本。如果存在虛假出資或者影響資本保全的問題,那麽發起人需要補足差額,明確責任和具體解決辦法。

因此,公司不宜將已實現利潤全部進行分配,以避免虛假出資問題影響公司股票發行進程。1.政府財政補助批準文件對該項財政補助的核算方法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其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2.如果在政府批復中明確財政補助僅由公司管理並用於指定用途,不屬於公司,則這部分財政補助應直接作為負債處理。公司收到補貼時,會增加銀行存款和專項應付款;實際使用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同時增加相應的資產和資本公積。

3.如果政府批復中明確說明該財政補助由公司享有,但該部分財政補助僅限於發展生產和培育財源,公司應先按照財政部財會函200030號《關於股份有限公司退稅會計處理的批復》進行會計處理。即“先收後返”的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流轉稅,應在實際收到時分別從當期所得稅費用中扣除並計為補貼收入,從當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中扣除。

在國家財政支持領域給予的補貼(除另有規定外),除先征稅後返還外,應在實際收到時計入補貼收入。這種補貼收入不能用於分紅,應在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4.如果政府批復沒有明確這部分財政補助的歸屬,那麽擬上市公司在申請發行前應提供明確這部分財政補助歸屬的證明文件,以便預審人員判斷這部分補助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同時,為了充分披露,公司還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其依據、性質、附加條件、采用的會計方法以及對當期經營成果的影響。在資本市場上,上市公司大股東利用其特殊地位,對其商標權進行評估並高價出售給上市公司,侵害了中小股東的利益。因此,監管部門現在加強了對商標權的監管,要求股份公司的主要產品或經營業務重組為股份公司的,其主要產品或經營業務所使用的商標權也必須無償進入股份公司,不得進行評估或賬戶調整。並在本次發行獲得批準前,完成商標權處置的相關程序,在招股說明書中充分披露商標權的處置方式。

也就是說,第壹次發行股票(IP0)的公司,必須取得這部分商標的所有權,才能獲準發行股票。如果上市公司大股東必須使用這些商標,必須在不存在同業競爭的前提下簽訂協議,大股東可以在商標有效期內免費或有償使用這些商標。但上市公司在再融資(配股、增發、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時,必須與持有商標所有權的大股東簽訂協議。)來保證上市公司免費或者以合理的價格使用這些商標,並且上市公司在未來擁有優先購買權。1.新成立的公司。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企業基本準則和會計制度》,新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在資產評估結果的基礎上,協商確定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價值,並相應折股。而且根據《公司法》第152條第三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應當符合“開業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條件。因此,新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發起人協商確定的價格並以評估結果為依據進行核算,並在開業三年以上且連續三年盈利後方可申請發行新股上市。

2.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雖然變更前後企業性質不同,但仍是壹個持續經營的會計主體,因此不應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也不應調整資產評估結果。如有賬務調整,公司應在開業三年以上後申請發行新股上市。因此,如果需要連續計算原有限責任公司三年的盈利業績,可以在變更為股份公司時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可作為新股東進入股份公司的溢價依據,但不能作為賬戶調整的依據。

3.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5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開業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後設立的,或者本法施行後新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以連續計算。”因此,國有企業改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國有大中型企業作為主發起人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規定,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對賬;同時還可以連續計算以前年度的經營業績。這是對國企的優惠政策。當然,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這壹優惠政策很可能會被取消。1.改制設立股份公司時,生產系統、必要的輔助生產系統及配套設施、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主要資產均進入發行上市標的,股份公司應有獨立的供應、生產和銷售體系。進入股份公司的業務原來是獨立核算的,或者在核算上可以與原企業的其他業務經營明確區分,原則上也可以在實物形態上明確區分(如業務品種、經營地點等)。

2.剝離調整編制的財務報表反映的設立前經營業績遵循真實、匹配的原則。

3.股份公司與原母公司及其控股實體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和重大關聯交易。

4.進入股份公司業務前,主要管理人員為股份公司主要高級管理人員,近三年業績來自同壹管理層。如果擬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或控股股東有巨額債務或資不抵債或處於微利甚至虧損狀態,證監會將在審核工作中按照集團理念充分關註大股東和控股股東及擬上市公司整體;擬上市公司大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巨額債務在擬上市公司與擬上市公司之間的,要求擬上市公司大股東或控股股東披露可行的償債計劃,並報上市公司監管部協調辦公室備案。

擬上市公司還需要充分披露大股東或控股股東最近壹年以後年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如果擬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或控股股東在近三年內持續占用擬上市公司的資金或資產,擬上市公司需要在招股說明書中進行特別風險提示。

出現上述情形的,在將股票發行材料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時,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提出關註其高風險的建議。

因此,擬上市公司在公開發行股票前,應控制和防止資金或資產被大股東或控股股東占用,以免影響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對股票發行和價格的確定產生不利影響。1.《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由原企業重組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前壹年年末總資產中凈資產的比例不低於30%,實際上要求公司的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公司的資產負債率接近70%,這也可能成為股票順利發行的障礙。因為預審員可能會發現公司有未入賬的負債、資產或利潤需要減少,壹旦確認,公司的資產負債率會立即超過70%,不符合股票發行的條件。因此,擬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率壹般應控制在6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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