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專利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專項資金。專利專項資金用於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專利申請、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資助,以及對重大發明專利的獎勵等事項。
專利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六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專利工作的指導,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和完善專利管理制度,培訓專利管理人員。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研究開發、技術改造等工作中,應當進行專利信息跟蹤,建立與專利有關的研究開發工作檔案,將研究開發全過程記錄在案,對符合條件、需要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及時申請專利。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鼓勵、支持員工進行發明創造;尊重員工的非職務發明,不得壓制員工的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壹方當事人提出請求的,雙方應當根據平等自願的原則,對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等事項作出約定:
(壹)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行發明創造的;
(二)個人兼職進行發明創造的;
(三)合作或者委托進行發明創造的;
(四)在其他單位進修、學習或者工作期間進行發明創造的;
(五)訂立其他科學研究與開發合同的。第十條 任何人未經單位許可不得將與職務發明創造有關的、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泄露或者出賣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因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其他原因離開原單位的人員,應當在離職前將已完成或者尚在進行的與職務發明創造有關的實驗材料、試驗記錄、樣品樣機及其他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歸還單位。第十壹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壹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二千元;壹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五百元。
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發給獎金。
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企業可以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費中列支。第十二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二,作為報酬給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也可以參照上述比例,壹次性給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該項專利轉讓費或者專利實施許可費納稅後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作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報酬。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以專利權作價入股的,應當從該專利股份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作為發明人、設計人的股份,或者將該股份折價給付發明人、設計人。
本條規定的報酬和提取的股份,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三條 職務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二年內未實施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不改變專利權屬的前提下,可以與單位約定自行實施。單位轉讓專利權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獲得受讓的權利。第十四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需要專利申請、咨詢服務,但無能力支付專利服務費用的,可以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申請服務援助。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的專利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援助。第十五條 專利權人將專利權作價入股的,應當進行專利資產評估,專利權作價入股所占股本的比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作各方約定。
專利權作價入股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當將評估結果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