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法正[2008]31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寧海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寧海縣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範保障性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邢弢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具有本縣非農業戶口(因征地、撤村建居轉為城鎮居民戶口的除外),家庭年收入和住房狀況符合縣人民政府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我縣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管理和實施。
縣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年度建設計劃、規劃選址、年度用地計劃等工作。
縣財政、物價、統計、房改、監察、審計、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及相關金融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保障性住房相關工作。
第二章擔保對象
第四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住房:
(壹)具有縣城非農業常住戶口(因征地、撤村建居等原因轉為城鎮居民戶口的除外);
(二)無房或現有住房建築面積低於本縣最低住房保障標準的;
(三)家庭收入符合縣規定的收入線標準。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35周歲以上單身人員,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五條保障對象住房困難標準:家庭住房建築面積低於人均18平方米(或每戶36平方米)。
收入標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本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第六條被征收家庭的下列住房建築面積,應當核定為家庭現有住房建築面積:
(壹)家庭成員的私有住房(包括與他人共有的住房);
(二)原住房轉讓不是因家庭重大災難和困難;
(三)拆遷安置房;
(四)已獲得貨幣補償的被拆遷原房屋;
(五)其他應當核定為家庭現有住房面積的住房。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實際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保證面積和銷售價格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限定在60平方米左右,設計、建設和開發單位在實際操作中不得超標。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公示銷售方案(包括房屋地址、數量、建築面積、邢弢、銷售條件、銷售價格、銷售方式、物業管理等內容)。)於經濟適用住房正式出售前30日在本縣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示。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監督管理。
第四章招標程序
第九條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向縣
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寧海縣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壹)戶口簿、家庭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年度總收入證明和住房情況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條縣級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條件之日起受理。受理後,應通過查閱不動產登記資料、實地調查等方式,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購家庭的住房狀況和收入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應在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取消其申購資格,並書面告知;經公示,經核實無舉報、投訴或舉報不實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確認其認購資格,並出具《寧海縣保障性住房購房證明》(以下簡稱購房證明)。
第十壹條領取購房證的家庭數大於實際可售房源數時,按照房源數與準家庭數1:1的比例,由縣住房保障部門通過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準家庭。當發放購房證明的家庭數量少於可售房源數量時,可由縣住房保障部門直接確定為準購家庭。
經搖號獲得準購資格或直接確定具有準購資格的購房家庭後,由縣住房保障部門發放《寧海縣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以下簡稱《準購證》),對準購證進行公開搖號,確定每個準購家庭的經濟適用住房房號。取得《購房證》但未取得《準購證》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在下壹期保障性住房推出時重新審核確定準購資格。
獲得《準購證》的購房家庭由縣級住房保障部門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有權向縣級住房保障部門舉報。縣住房保障部門應對舉報進行核查,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準購家庭憑《準購證》和房源房號,直接到指定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簽訂購房合同,並在銷售計劃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相關手續。
未在銷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購房手續的,視為放棄,所發《準購證》無效。
第十三條準家庭自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憑相關材料,辦理權屬登記。
第五章售後管理
第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者擁有有限產權。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註明“經濟適用住房”、“行政劃撥土地”字樣,並註明準予上市交易的期限。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保障性住房的,政府按原價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五年,所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的,應當按照轉讓的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壹定比例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繳納比例由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以優先回購;購房者按照政府規定的標準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也可以獲得完全產權。
限制上市期間因繼承、離婚、財產分析等原因導致房屋所有權轉移的,該房產仍可負擔,原限制上市期限不變。
第十五條家庭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照規定和合同處理。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房仍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十六條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已分配住房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七條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家庭采取欺騙手段購房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註銷其購房證和準購證,五年內不得再次購買保障性住房,並將其購房不良信用記錄存檔。對通過欺詐手段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按原購房價格收回住房或責令其補交與同地段商品房的差價,並可依據國家、省、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欺詐手段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在按原購買價格追回住房的同時,可以提請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可以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從事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和管理的工作人員在審批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未明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縣級住房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寧海縣經濟適用住房實施辦法(No縣人民政府2005年6月發布的寧[2005]16號)同時廢止。
希望這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