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招標人是依法提出並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招標活動的責任主體,對招標過程和結果負責。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其他地區、行業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本地區、本行業的招標活動,不得非法幹預招標活動,不得非法幹預招標人、投標人在招標活動中的自主權。第七條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營服務機構依法負責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提供綜合招投標服務,不得與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有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進入依法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全過程招標活動。第八條依法設立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符合國家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並按照各自職責和登記權限,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登錄使用交易平臺提供必要的條件。
鼓勵利用電子招投標交易平臺進行招投標。
數據電文形式與紙質招標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章招標投標第九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投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招標項目規定》和《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招標範圍規定》執行;國家發改委如有調整,按其規定執行。任何單位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
依法不進行招標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依法自主決定是否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第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辦理項目審批手續的,其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審批確定的招標範圍、方式和組織形式及時通知有關招標行政監督部門。
招標人應當按照批準的招標範圍、方式和組織形式組織招標。第十壹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壹)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
(二)公開招標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合招標但不適合公開招標的;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審批的,由項目審批部門決定;依法不需要審批的,由法定監管部門決定。有前款第四項所列情形之壹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方式。第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不適宜招標的;
(二)利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4)招標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五)通過招標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服務,否則會影響施工或功能要求;
(七)國家規定可以不招標的其他情形。
招標人為了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