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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的申請流程?

壹、歐洲專利簡介 歐洲地區實行《歐洲專利公約》即EPC體系,在EPC體系的國家包含歐盟體系的國家,也包含非歐盟成員國的國家。

歐洲專利制度是世界專利制度的發源地,EPC體系從最初的8個成員國到目前的32個成員國,還有5個國家雖然不是EPC的成員國,但是都承認EPC授予的專利權。EPC設立的歐洲專利組織機構為歐洲專利局和行政委員會,歐洲專利局執行授予歐洲專利的任務,行政委員會負責監督歐洲專利局的工作。歐洲專利局總部設在德國慕尼黑,全面負責歐洲專利的檢索、審查、授權等業務;並在荷蘭海牙設立分局,主要負責檢索業務。歐洲專利局的正式工作語言為英語、德語和法語,歐洲專利申請必須使用其中壹種語言。二歐洲專利EPC的成員國 成員國: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浦路斯、捷克***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摩納哥、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和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國、馬耳他。延伸國:阿爾巴尼亞、塞爾維亞、波斯尼亞和黑塞個維納、馬其頓、克羅地亞。

註:1、列支敦士登和瑞士壹起算作壹項單獨指定;2、延伸國本身不能在歐洲專利申請中被指定,但是每個國家的國內法規定,壹個授權的歐洲專利可以“延伸”至該國。三、歐洲專利的特點 1、歐洲專利的有效期自申請日起20年。

2、在提交申請時必須提出檢索請求及交納檢索費。

3、對於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歐州專利局的檢索報告公布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並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對於通過PCT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提交歐洲專利申請的同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並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

4、壹般歐洲成員國要求在授權公告起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並在各國生效。如果申請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所規定的翻譯,則申請人會喪失在該國的專利權。四、申請歐洲專利所需文件 1、申請書,其中應寫明發明人和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請人是法人的話,還應包括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發明名稱和優先權日(如果要求了優先權);

2、說明書包括:發明名稱,附圖說明,對發明的詳細描述,和權利要求;必要時,應有附圖;摘要;

3、委托書

4、如果要求優先權,應提交優先權文件,其包括經證明的在先申請副本及其譯文。五、歐洲專利程序與途徑 在歐洲國家獲得專利保護基本上有四種途徑:

1) 直接適用國內程序:直接向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各個歐盟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登記 ;

2) 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程序:在歐洲專利局做壹個單壹的申請登記;壹旦獲得歐洲專利認證,便向每壹個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成員國確認該專利;

3) 國內程序和PCT專利申請程序(專利合作條約)相結合:先向PCT專利申請組織申請壹個統壹的登記,在優先權日後的30個月內,便向每壹個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成員國確認該專利;

4) 歐洲專利程序和專利合作條約程序相結合:先向專利合作條約組織申請壹個統壹的登記,在優先權日後的 31 個月內,進入歐洲專利局程序,在獲得歐洲專利局的認證後,便向每壹個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成員國確認該專利。

應當指出的是,歐洲專利代理人只被授權在歐洲專利局代理非歐盟居民的申請。同樣,只有壹國國內專利局授權代理的代理機構 才可以在各自的國家專利局代理外國人的申請。 1.1直接適用國內程序 直接向專利需要獲得保護的各個歐盟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登記。這壹方式只有在專利僅需在有限的幾個國家獲得保護才可行(頂多兩三個國家)。1.2 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程序 歐洲專利條約通過壹個單壹的程序為申請歐洲專利提供了很多便利,該程序包括:

——用壹種語言在壹個專利局提出單壹的專利申請(對非 EPO 成員國申請人,必須在歐洲專利局進行登記,語言必須是英語,法語或德語中的壹種) 。

——檢索報告必須對實質性問題做出初步意見,即擴大化的歐洲調查報告 (EESR) 。經申請人同意,歐洲申請(或者直接適用歐洲專利申請)連同檢索報告壹起在從優先權日後的18個月內公布。

——自檢索報告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申請人確認它是否願意繼續對專利進行實質性審查。實質性審查由壹個專門的審查部門來進行,該部門由三名合格的技術專家同時也是法

律專家組成。審查部門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歐洲專利條約,特別是發明是否得到了清楚和充分的闡述(歐洲專利條約第 83、84 條);根據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可應用性,該申請是否具有可專利性(歐洲專利條約第 52、54、56、57 條) 。如果審查部門認為申請不能滿足歐洲專利條約的要求,申請人會收到書面通知並被要求在必要時填寫自己的意見,表明是否願意對申請進行必要的修改以滿足歐洲專利條約的要求(歐洲專利條約第 96條第 2款和第 86條第 3款) 。當審查部門認為申請滿足歐洲專利條約時,審查部門將授予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 EPO 締約國歐洲專利 (如果沒有指定,應認為所有締約國都被指定),否則,審查部門將決定拒絕該申請(歐洲專利條約第97條第1款和第2 款)。申請人可以就對其不利的決定向歐洲專利局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要求(歐洲專利條約 107條)。

——被公布的歐洲專利申請享受暫時性的保護,這壹保護至少不能低於締約國本國專利申請所享有的同等保護程度(歐洲專利條約第67條)。獲得授權的歐洲專利享有每壹個授予專利的締約國賦予本國專利的同等權利(歐洲專利條約 64 條第 1 款) 。但是,獲得歐洲專利授權者享有的並不是壹個單壹權利,壹旦獲得歐洲專利局的認證,專利申請就必須在提供專利保護的各國專利局得到確認,專利人應向這些國家提供用該國官方語言所作的專利文件翻譯件。壹個單壹的歐洲專利這樣就變成了壹組基本上相互獨立的具有強制力的和可撤銷的國內專利。另外,歐洲專利條約在授予專利後賦予第三方在九個月內可以提出異議程序(歐洲專利條約第 102 條第壹到第三款和 123 條第三款)的權利。歐洲專利申請可以由法人和自然人提出,專利代理人則不是必需的(歐洲專利條約第 58 條)。如果申請人在 EPO 締約國沒有居所或者沒有主營業所,申請人在歐洲專利局的任何其他程序都必須由適格的歐洲專利代理人來代理(歐洲專利條約第 91 條第 1款 a項和 133條第2款) 。

——在歐洲專利局進行的統壹申請程序比直接適用國內程序有明顯的優勢。當壹個專利尋求 3 個或3 個以上的締約國保護時,該程序就顯得更簡單、成本也更低。所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國家越多,較之直接適用國內程序,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程序就越有優勢。盡管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的程序簡化了尋求歐洲國家專利保護的程序,但其適用範圍還是有限,壹旦有利發明人既想在歐洲和也想在歐洲之外的國家(比如日本,美國等國家)尋求專利保護,這種途徑就不合適了。1.3 國內程序和專利合作條約程序相結合以及歐洲專利程序和專利合作條約相程序結合 專利合作條約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只要他是專利合作條約的締約國的國民或僑民都可以用任何語言向專利接收部門 (RO) 提出壹個單壹的國際申請,該專利接收部門可以是坐落於日內瓦的國際專利局 (IB) 或者是申請人國籍和居所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專利局。

——國際檢索部門 (ISA) 提出國際檢索報告 (ISR) 並以書面的形式提供可專利性的初步意見 (IPRP I) 。該國際檢索部門的選擇依專利申請人的國籍和居所來決定,如果國際申請的語言不同於被選定的國際檢索部門的官方語言,那麽必須配有國際國際檢索部門的壹種官方語言。國際檢索報告和可專利性的初步意見壹般應在優先權日後的 16 個月內寄給申請人,國際申請可以選用八種語言的壹種:阿拉伯語,漢語,英語,法語,德語,日語和俄語。國際申請連同國際檢索報告(但不包括書面意見)在優先權日的 18個月後公布。

——非強制性的國際可專利性初步檢驗由國際初步檢驗局 (IPEA)進行,該局的選擇取決於申請人的國籍和居所。如果國際初步檢驗局認為申請不能滿足專利合作條約的要求,申請人將會收到書面通知,並被要求做出是否願意對申請進行修改以滿足國際初步檢驗局的意見(專利合作條約第 69條第壹款規則)。 國際初步檢驗局開始初步檢驗工作六個月後,應當公布第二個國際初步可專利性報告(IPRPII)。如果沒有人要求國際初步檢驗,那麽 IPRP I 將替代 IPRP II 並被公布。

——向專利合作條約組織申請並不必然獲得國際專利,事實上國際專利並不存在。在優先權日後的 30個月(或者更長)時間內,專利申請必須進入專利人希望提供保護的國家或地區的國內或區域程序。專利申請被相關國家或地區的權威機關檢驗(如果國內法有要求)後,要麽獲得認證要麽被拒絕。

——經由專利合作條約途徑獲得歐洲專利有兩種可能性:進入被要求提供保護國的國內程序或者進入歐洲審查階段,在這壹階段將執行新的調查,除非歐洲專利局同時又是國際檢索部門(ISA),在專利被授予或拒絕前它還被像前文 1.1和 1.2 那樣被檢驗。五、PCT專利申請與歐洲專利申請階段 歐洲專利局允許從優先權日到進入歐洲專利審查的期間為 31 個月而非 30 個月。

——準備英、法和德文的翻譯件;

——在 EPO-1200 表格中標明專利申請登記所需的材料;

——支付國內的基本費用;

——從公布國際檢索報告起 6個月內支付指定費用;

——額外的歐洲檢索報告;

——在國際檢索報告公布 6 個月後遞交請求和支付檢查費用;

——支付第三年的更新費用 (壹般應當在第三年的年初支付,例如,國際申請登記後的兩年);

——為從第十壹項主張起的每壹項主張支付附加稅;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 EPO 在歐洲階段可以使用在國際階段得來的報告結果,EPO可以給予申請人費用上的減免。如果在31 個月內,上述行為沒有完成,申請人也可以延遲支付,通常都要支付額外費用。六、 在歐洲專利成員國內的專利確認 壹旦獲得歐洲專利認證並歐洲專利公告上得以公布,歐洲專利就獲得各成員國國內專利的法律效果;三個月內必須向各國確認該專利。如果保護國的官方語言與申請程序所使用的語言不同,申請人應向各國家專利局提交壹份該國官方語言的翻譯件,這大大提高了歐洲專利的成本。例如,壹個涵蓋 5000 到 9000個字(也就是15頁到20頁,每個字0.20歐元,並要翻譯成六種語言)的專利從授予專利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產生 6000 到 10800歐元附加費用。根據歐洲專利局EPO的估計,翻譯成本將占到在八個國家十年內被確認的歐洲專利總成本的百分之三十九。翻譯成本(以及質量) 還因翻譯人員的不同而異;頁數越多,成本越高。翻譯費用是歐洲專利體系特有的壹個重要的附加成本,影響申請人尋求歐洲專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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