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6之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主要依據2008年出臺的認定辦法。隨著時間的推移,在《認定辦法》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壹些問題:壹是技術領域範圍跟不上行業的發展變化,壹些新興產業特別是現代服務業在技術領域沒有得到充分體現;二是現有認證條件已不適應發展要求,對中小企業支持不夠。同時,根據國務院簡政放權的要求,認定程序有待優化,後續監管有待進壹步加強。
因此,2016年初,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修訂完善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及其附件《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以下簡稱技術領域),通過調整R&D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擴大服務業配套技術,讓更多的中小企業享受到高新技術企業政策。
修訂內容
《認定辦法》的主要修訂內容-
壹是調整了“研發支出占銷售收入比重”這壹指標。小企業R&D費用比例由6%調整為5%,大中型企業3%和4%的要求不變。主要體現對中小企業的傾斜支持,讓更多的中小企業享受到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二是調整“科技人員比重”指標。將現行的“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當年本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R&D人員占當年本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調整為“在本企業從事R&D及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當年本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主要是考慮到R&D外包和開放眾包的趨勢,企業越來越依賴外部力量開展R&D活動,此次修訂將更適合企業R&D創新的發展需求。
三是調整對知識產權的要求。取消了最近三年內獲取知識產權的限制和五年以上以獨占許可方式獲取知識產權的方式。主要是鼓勵企業自主研發,避免知識產權濫用。此外,企業仍然可以通過技術轉讓獲得知識產權,這有利於更好地實施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四是優化簡化標識管理流程。將公示時間由15工作日變更為10工作日;企業名稱不再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將地方評審專家備案管理下放到地方評審機構。
五是加強檢查監督。現行《認定辦法》第四章由“處罰”改為“監督管理”,明確以備案與後續監管相結合、隨機抽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強檢查,並根據不同情況對認定機構、申報企業、中介機構和評審專家提出責任要求。
六是吸收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高認證管理試點政策相關內容,將“國家新藥、國家中藥壹級保護品種、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和國防專利”納入知識產權內容;新增分類企業認定規定;試點中文化產業涉及的所有配套技術均納入“技術領域”。
七是增加異地搬遷企業資質互認內容。為促進區域間產業轉移和協調發展,新《認定辦法》增加了異地搬遷企業資質互認的內容,並明確跨認定機構所在區域搬遷的企業原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繼續有效。
技術領域的調整-
技術領域有壹些增刪,吸收新技術,淘汰落後技術。具體包括:
1.拓展服務業支撐技術。比如增加檢驗認證、現代體育服務、智慧城市等新型服務業支撐技術;它補充了原有的R&D和設計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電子商務、現代物流等新興產業技術。
2.增加新技術,淘汰落後技術。如新型增材制造、石墨烯材料制備與應用、重大自然災害監測、預警與應急、新能源汽車測試與基礎設施等先進技術;同時刪除了落後的工業技術和產品內容。
3.增強內容的規範性和技術性。突出各領域關鍵技術,盡可能去掉行業和產品描述,力求準確、精細、規範。
新修訂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將於近期由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同時,三部門正在抓緊編寫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指南》,使政策更加細化和具有可操作性,並將加強政策的宣傳和解釋,以便盡快實施。
註:2016修訂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目前尚未正式頒布實施,具體工作指南正在編制中。妳說的八大變化,應該是鑒定方法和技術領域的總和的八大變化。如果想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目前可以參照上述變化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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