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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公司,作為全球最知名的公司之壹,在全球都擁有眾多“果粉”,為蘋果創造大量收益。這也使得蘋果公司成為全球最值錢的公司之壹。但賺得多,花的少,已經成為所有企業的***識,蘋果也不例外。而對於蘋果這樣的企業,每年需要繳納的稅收,就是極為龐大的支出。但實際上,蘋果擁有美國企業最多的離岸資金,如果蘋果將所有的離岸資金帶回美國境內,至少需要繳納592億美金的稅收。而蘋果卻通過合理的方式,規避了這筆龐大的支出。
美國稅務局的收稅能力名聲在外,蘋果能夠避免繳納如此數量的稅收,必然沒有漏洞可抓。這壹點,就需要從美國稅法談起,美國企業所得稅最高為35%,排在全球稅收的前列。並且按照美國稅法,居民企業必須為其來源於全球的所得進行納稅。但是,也有壹些例外條款規定,只要是海外的利潤用於再投資,並且沒有返回國內的,這家企業允許暫時不為這部分利潤而繳稅。而蘋果公司,正是利用這壹條款,進行了合理避稅。
1、有效劃分業務收入
即從第三方制造商(主要為富士康)低價購入蘋果產品,再按地區售價銷售給各地的蘋果零售店或經銷商。這樣壹來,蘋果國際銷售就接收了出美洲以外的全球銷售收入。
2、盈收最終前往免稅區
也許有的讀者註意到,“蘋果國際銷售”和“蘋果國際運營”並非同壹家公司,如何能免除愛爾蘭的稅收呢?這裏,就需要引入壹個關鍵公司“蘋果歐洲運營”公司。根據歐盟成員國之間公司交易,免收所得稅的規定,蘋果在荷蘭註冊了蘋果“蘋果歐洲運營”,與愛爾蘭不同,荷蘭稅法壹公司註冊地而不是總部所在地來認定公司的國籍。因此,“蘋果歐洲運營”成為荷蘭公司而不是愛爾蘭公司。再次利用歐盟成員國之間的公司交易免征所得稅,將“蘋果銷售公司”的收入交給“蘋果歐洲運營”,“蘋果歐洲運營”將收入交給“蘋果國際運營”這樣的資金流轉方式,使得蘋果在除美洲以外的所有收入,在歐盟成員國至今流轉免稅。而“蘋果國際運營”被愛爾蘭稅局界定為國外公司,因此“蘋果國際運營”將收入匯往BVI蘋果總部,就不需要繳納壹毛錢的稅收。
但單純的資金流轉明顯不合法(因為3家歐洲公司之間並沒有進行“交易”),在此,蘋果就采用了壹種極為高明的手段,“知識產權”作為媒介。“蘋果國際銷售”向“蘋果國際運營”支付專利使用費,指定“蘋果歐洲運營”代收。“蘋果歐洲運營”收到專利費後,再以專利使用費的名義轉到“蘋果國際運營”,“蘋果國際運營”就可以壹毛不拔的將收入轉入蘋果BVI總部。
為了規避美國稅法中“居民企業必須為其來源於全球的所得進行納稅”的規定,蘋果使用了“知識產權”這壹無形資產,因為美國法律規定“美國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可以留取通過非美國無形資產所取得的收入,直到這家海外子公司把利潤轉回美國,才需要繳稅”。因此,蘋果也無需就此利潤向美國繳稅。值得註意的是,愛爾蘭、荷蘭公司並非蘋果的唯壹避稅通道,蘋果也利用盧森堡、瑞士等子公司進行避稅。
3、如此規模的資金流轉是否合法
對於這樣的避稅行為,美國政府也並非無所作為。曾經美國參議院舉行聽證會,對蘋果公司在愛爾蘭的避稅行為進行討論。然而,經過縝密調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總結,蘋果公司的財務狀況沒有問題。
至此,蘋果公司的避稅行為是否合法,落下帷幕。蘋果以合理合法的方式,采用離岸公司架構,累計成功避稅近600億美元。
由此可見,離岸公司架構的設立,絕非想象中的簡單,需要對離岸公司註冊地、運營公司註冊地的法律規定了然於胸,才能設計合理合法的避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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