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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型外觀相似是否侵權

壹、瓶型外觀相似,符合侵權判斷標準的就可以認定為侵權。1、判斷前提:確定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屬於同類產品,不屬於同類產品的不能比較。判定同類產品不僅僅要依據《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而是要根據壹般商品的分類標準來確定。考慮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判斷是否專利侵權時,首先要註意被控侵權產品和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在市場上實際是否會混淆。2、判斷尺度: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和認知水平為準,不應當以該外觀設計專利所屬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審美觀察能力為準。整體形狀相同、視覺效果壹樣;局部微觀的不壹致,從消費者角度不會留意的細節不同不作相似性對比。3、比較對象:將侵權物與專利的圖形或照片中展示的形狀圖案及色彩進行比較,對比兩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如果結論為是,則侵權成立。如果結論為否,則不構成侵權。4、判斷方法: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突出要部5、使用狀態對比:對存在變化狀態的產品,即在銷售和使用時呈現不同形狀的產品。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第九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確定產品的用途,可以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第十條人民法院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壹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第十壹條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於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應當不予考慮。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壹)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於其他部位;(二)授權外觀設計區別於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於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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