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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被執行人逃廢債務的常用方法

1.向法院申請用盡對老賴的強制執行措施。

(1)申請查封(含預查封)

壹般采取措施查封不動產,比如土地、房屋等。對有證書的標的物的查控措施稱為查封,對無證書的標的物的查控稱為預查封(取得證書後會轉為查封)。

(2)申請凍結

對股權、收益、存款賬戶、應收(到期或未到期)債權等采取的措施。

(三)申請查封

主要針對車輛、產品、原材料等動產采取的措施。

(4)申請分配

對金融機構中實際存在的存款、工資、紅利等資金采取的措施。

(5)申請預扣(限制提取)收入

分配、執行、工資、股息、紅利、租金收入、意外收入等預控措施。未來可能發生的事情。

(6)申請提取收入

對於上述已經存在於協助執行人身上的金錢收入,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要求負責協助執行的單位或者個人將該款項移交法院。

(7)申請強制交付

在追討壞賬的案件中並不多見,有時會被強制交付屬於老賴的財物或由第三者保管的車票。

(8)申請從房屋或土地上強制驅逐。

可適用於房屋買賣、房屋租賃、或占用糾紛等案件,也可適用於法院判決拍賣、變賣或清償債務後,要求使用人(占用人)騰退房屋(土地)。

(9)辦理產權轉讓許可證。

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辦理房產證、土地證、林權證、專利證、商標證、車船牌照、股權等相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由債權人或者買受人向法院申請向有協助義務的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並及時辦理。

(10)申請強制執行法律文書規定的行為

債權人可以根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裁定被執行人實施或者不實施某些行為,如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拆除違章建築、成立清算組等。

(11)評估拍賣出售申請

處分和變現已被法院查控的財產。

(12)申請參與分配。

老賴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另案有執行款時可以申請參與分配。

(13)申請強制執行對第三人的債權。

老賴對第三人行使到期債權遲緩的,可以申請法院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第二個老賴沒有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執行法院有權對第三人強制執行。

第三人對到期債務的履行有異議,債務尚未判決的,債權人可以提起代位權訴訟;債務已經生效的,第三人的異議無效,執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14)申請凍結未到期(或預期)債權。

向法院申請裁定凍結未到期(或預期)的債權,禁止債務人在到期後撤資或第三人向債務人支付。如預期租金、訴訟中的債權等。

(15)變更和新增執行主體申請

老賴被分立、合並、承包、掛靠、更名,或者老賴失蹤、繼承。老賴的債務用於家庭開支時,可追加其配偶(家庭成員)為執行人,債務可以轉移,老賴的上級或關系人無償接收和分配老賴的財產。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依法不予清算,老賴不具有法人資格(如個體戶、合夥企業)。

(16)財產申報申請

向法院申請判令老賴主動申報財產,申報時向人民法院提交資產清單、債務清單、應收賬款憑證、企業註冊資本信息、年度工商報告、稅務報告、財務賬冊。

(17)房產調查申請表

向法院申請對老賴進行“五查”,主要是工商、土地、銀行、車輛、證券。

(18)調查取證申請

申請調查賬戶流水:如果有證據證明老賴的某個賬戶經常有大額資金進出,或者懷疑老賴的錢主要是進出該賬戶,或者懷疑老賴收到錢後會轉賬壹定金額,可以申請法院發函銀行撤回賬戶流水,查清錢的進出情況,查清關聯企業。如果是規避執行,可以申請追加執行主體或者采取相應措施(撤銷權、代位權、阻礙執行的法律責任)。

還有向法院申請向相關國資辦、改制辦等機構調查取證改制企業(債務人)債權債務處理情況。

(19)申請法院搜查令

如果老賴還在正常經營,有健全的財務賬本,可以向法院申請簽發搜查令,強行搜查被執行人的辦公室或營業場所,強行交出相關財產(甚至挖老賴的保險櫃)。

(20)申請司法審計時老賴仍在正常經營,且有證據證明近期仍有大額收入或者老賴拒絕說明大額收入去向的,可以申請審計(但申請時必須表明申請人願意支付審計費用)。

(21)申請獎勵

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也有類似的規定,但似乎沒有執行,但肯定了措施的合法性,並建議可以采納更多的研究。如果老賴有“敵人”,有時會得到意想不到的結果。

(22)申請限制高消費。

這是常規措施。任何執行案件的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請限制老賴高消費(高消費的標準由部分省級法院界定)。

(23)申請出境限制

老賴有涉外因素的,或者有證據證明老賴有涉外業務的,可以向法院申請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僅出境三個月,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應當申請續展。

(二十四)申請列入失信人名單。

這是常規措施。凡執行案件的,均可向法院申請將老賴列入失信人名單。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和各部門的協調,失信人名單將被納入當地征信系統。

(25)申請通過媒體發布不履行義務信息。

法院可以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發布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信息。申請人需要預先支付相關費用。

(26)申請財產調查令

有的法院可以發出“調查令”,讓律師去相關單位調查財產或者調取相關資料和文件,律師要利用好這種便利。

(27)向上級法院申請監督執行。

對逾期未了結的案件,向上壹級法院申請監督、限制了結或者更換執行法院。

(28)申請司法監護

老賴確有收入,但拒不申報財產,或者正在惡意處分、轉移財產,或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裁定的,可以向法院申請采取拘留措施。

(29)對老賴或相關單位(個人)申請罰款

對於拒不申報財產、阻撓法院執行、惡意轉移財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裁定、拒不協助執行等行為,或老賴相關負責人可申請本辦法。

(30)要求老賴承擔遲延履行的利息或者款項。

這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的壹項權利,是對老賴藐視生效裁定的壹種制裁。2.善於利用派生訴訟增加責任主體,不要放過漏網之魚。

(1)代位訴訟

老賴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者在執行程序中法院向老賴債務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後,債務人抗辯的,債權人可以提起代位權訴訟,對應的是《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第15號)。

比如老賴賣房後立即將房款轉給第三方,或者委托第三方代收房款。如果不能證明收款人是其關聯方,可以對第三人提起代位訴訟。

當然,也有律師提出,如果第三人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將房款返還給老賴,或者房款用於償還所欠老賴的債務,或者代位主張的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代位訴訟將是徒勞的。這樣,債權人就有必要進壹步探討針對這種情況的對策。

(2)撤銷權訴訟

老賴無償或者低價轉讓財產,放棄債權,免除債務,高價購買商品,低價出售的,債權人可以向老賴和第三人提起訴訟,追回被處分的財產。

應當指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有五年的排除期。之後可能需要調整訴訟思路主張債務人的行為無效(訴訟時效改為自他們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

比如老賴把房子賣給了關聯方,如果債權人估計他沒有漏賬或者低價轉讓,可以考慮提起撤銷訴訟。

此外,《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十九條規定,惡意抵押可以撤銷,即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壹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從而喪失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受到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抵押。

(3)主張惡意行為或惡意合同無效的訴訟。

對於老賴惡意串通第三人轉移、處分、隱匿財產、贈與、虛假質押等行為,債權人可以提起訴訟,確認無效,要求侵占人將財產返還給老賴。判決生效後,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對該財產進行調查和控制。

最高法院有壹個指導性案例,就是瑞士嘉吉國際有限公司訴福建金石石油有限公司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認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將主要財產轉讓給其關聯公司,而關聯公司在明知債務人負有債務的情況下未實際支付對價的,可以認定債務人與其關聯公司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相關財產轉讓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_ 繢舫舫舫亓亓繢亓亓,繢五於,緶,緶,緶,緶,緶,緶,緶;將房屋出售給無關聯人,但房款立即轉移給第三人或由第三人收取的,如能證明收款人為其關聯人,可對老賴及收款人提起惡意串通行為無效之訴。

主張惡意串通和無效行為的訴訟,也可以避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五年排除期。

(4)追究股東、發起人或高級管理人員責任的訴訟(主要在16案件中)

追究股東、發起人、實際控制人或者高管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未設立公司,虛假出資或者出資不到位,抽逃出資,但未轉讓實物出資的;未進行通知和公告的清算、實施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未按時清算、因延遲清算而未能清算、解散後惡意處分公司財產、欺詐性清算騙取註銷、註銷時承諾承擔債務、清算或註銷有過錯、註銷公司註銷以及註銷後無償接受公司財產;壹人公司大雜燴,過度控制和濫用公司人格)。

最高法院關於強制清算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通知(法發[2009]52號),公司法第二、三司法解釋,微信上的短文《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法律責任的幾種情形》,可以供妳參考。

需要註意的是,有些法院認為對股東責任的追究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5)追究公司人格混淆責任的訴訟。

主要是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要追究公司法人人格混亂的責任,需要證明兩家公司存在混同、業務混亂、人員混亂,然後再追究老賴的股東或開辦單位的責任。此類案件難度相當大,考驗債權人的調查取證能力(註:多數情況下堡壘是從內部攻破的,要從老賴內部人員入手)。

但對於關聯企業人格混亂是否可以追究,有不同的理解,最高法院有指導性案例。

(6)追究第三方責任的訴訟(虛假驗資、評估)

最高法院有相關司法解釋。中介機構故意對老賴的財產或者經營活動作出虛假驗資、評估報告,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必須在過錯範圍內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7)第三人提起撤銷虛假(惡意)訴訟。

對於案外人串通老賴搞壹些虛假訴訟,阻撓執行或者意圖參與執行款分配或者搶先查封老賴財產的惡劣行為,債權人應當依據新民事訴訟法提起相關訴訟或者申請審判監督。

如果案件改判,有證據反映老賴和案外人的惡意,要求有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妨礙執行的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8)要求第三人承擔老賴債務的訴訟。

改制(重組、租賃、承包)過程中的壹些法律文件要求相關企業承擔老賴的債權債務,或者相關企業承諾承擔改制企業的債權債務,可以追加償債主體。

老賴註銷時,另壹關聯企業書面承諾願意承擔老賴的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承諾人承擔相應責任。

老賴不履行債務後被合並或者分立的,被合並或者分立的企業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九)許可執法行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執行人不服法院中止執行決定,認為案外人與老賴惡意串通提出執行異議,阻礙執行工作正常進行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法院準許執行案外人申請中止執行的涉案財產。

(10)分配方案異議訴訟

對於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執行案件,多個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其中壹方對法院制定的分配方案有異議(對債權數額、清償順序、債權存在與否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異議;其他債權人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及時提起訴訟。

(11)代位財產分析訴訟

指法院在民事執行過程中,在被執行人(債務人)等人享有* * *財產且不主動分析財產清償債務的情況下,由申請執行人(債權人)代替被執行人(債務人)依法提起財產分析訴訟。

上述案由是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中,為強制執行債務人與他人的財產,解決實體權利糾紛而設立的。

3.敢於對老賴采取終極討債方式。

(1)申請強制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市政府關於印發《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法發〔2009〕52號)。老賴申請強制清算比破產容易。如果因股東拒不配合或沒有賬冊而獲得企業不能清算的裁定,可以根據該裁定另行提起訴訟,追究老賴股東的賠償責任。

(二)申請破產

窮竭法沒有效果,或者存在執行局包庇老賴的情況,或者執行法院必須按照查控措施的先後順序分配執行款(這是我們事後無法賠償的),或者存在老賴惡意抵押或者惡意單獨清償某項債權的情況等。,並且可以以老賴申請破產作為救濟手段或威脅其他債權人或老賴。

新的民事訴訟法、新的企業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都在努力推動弱勢企業走破產程序。

(3)申請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追債的終極合法手段。當債權人走投無路時,他們可以采取:

1.追究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罪(新民訴法債權人可自行起訴)

2.追究偽證罪、幫助偽證罪、妨礙作證罪。

3.虛假訴訟犯罪探究

4.追究放貸牟利罪。

5.其他人

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罪、妨礙清算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虛假破產罪、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騙取貸款罪、票據承兌和金融票證罪、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

只要證據確鑿,惡意轉移財產、態度惡劣、拒不配合的老賴,應主動訴至法院,追究老賴及相關人員(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財務等)的刑事責任。).

對於已經取得壹定證據證明有關當事人涉嫌編造虛假文件、私刻印章、提起虛假訴訟或仲裁的,可以通過舉報或明確告知老賴等方式對有關人員施加較大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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