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人出資,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是要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壹、普通合夥人出資方式貨幣:合夥人出資所用貨幣應當是合夥人自有的資金,或歸自己管理、支配的資金。實物:即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各種貨幣以外的有形財產。1.合夥人用以出資的實物必須為自己的或可在合夥企業經營期間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實物財產。2.不能完全支配的財產、已設立擔保的實物、短期租賃他人的實物,壹般不應作為實物出資。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版權)、技術秘密。土地使用權:合夥人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必須作價出資並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手續。勞務: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要在合夥協議中載明。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方式。二、普通合夥人勞務出資原因1、有勞務出資的情況: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特殊性,但是作為公司,公司就明確規定了不能勞務出資。為保護債權人和交易安全,所以不能作為出資。如果是合夥企業只要合夥人同意,則不排斥這種行為。2、合夥企業法規定: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壹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對於什麽樣的人可以勞務出資,以及如何量化以勞務出資的合夥人的特殊技能等問題,因涉及每壹個合夥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沒有做出具體規定,而交由全體合夥人自行協商確定。
法律客觀 :
《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