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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屬地管轄權
1.基本規則:根據當事人所在地確定管轄權。
2.當事人的所在地:
(1)住所和經常居住地(起訴時連續居住滿壹年)
常住地優先於戶籍地。
(2)法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為住所。
3.被告所在地的管轄規則:約定規則。
經常考的特殊情況:
(1)雙方均被收監或采取強制教育措施:①被告原居住地;②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超過1年的,為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所在地。(《民事訴訟解釋》8)雙方均入獄勞動:原處不滿壹年;壹年以上有期徒刑和勞教。
(2)夫妻壹方離開戶籍所在地1年以上,壹方起訴要求離婚的案件:被告經常居住地。(民事訴訟解釋12)離婚夫妻離家:常住戶口壹年以上。
4.原告所在地管轄規則:例外規則。
(1)身份關系訴訟(婚姻、親子、贍養、收養等。)對不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訴訟。(《民事訴訟解釋》第八條)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5)被告戶籍被註銷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六條)。
(六)贍養費案件中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壹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管轄。
(七)非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是非文職人員,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8)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另壹方提出的離婚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解釋第12條)
簡潔的記憶公式
壹、兩種身份申訴:失蹤人不在中國居住。
三四名被告被監禁和過度勞累。
第五,被告戶籍被註銷。
第六,支持異地。
第七,是非軍隊離開非洲。
第八,離婚令離家出走。
侵權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特殊侵權訴訟中原告舉證責任的構成要素和事實:被告舉證責任的要素和事實。
專利侵權損害結果,因果關系,過錯侵權
高危作業侵權(無過錯責任)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及因果關系免責:受害人故意傷害造成的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72條)
環境汙染侵權(無過錯責任)侵權,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免責事由
客體侵權(過錯責任推定)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和因果關系推定為侵權人無過錯,賠償權利人對這壹事實免除舉證責任。
動物侵權(無過錯責任)侵權、損害結果與因果關系免責:受害人故意(重大過失侵權責任法78條)第三人故意造成損害。
缺陷產品責任(無過錯責任)侵權,損害結果,因果關系免責。
* * *與危險侵權、損害結果、過錯之間的因果關系。
醫療侵權部分過錯責任歸責,部分過錯推定,侵權行為(違法、隱瞞或者拒絕提供病例、偽造或者篡改病歷),損害結果因果關系,過錯。
口服配方
特環藥倒置,高層動產不倒置。
反演定律:1。侵權損害原告證,專利侵權除外。
2.被告的豁免證明書
3.倒置主要是因果關系。
4.舉證責任重,因果關系和過錯。
執行前情況
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護理費、撫恤金和醫療費;
2.追索勞動報酬;
3.必須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4.需要立即停止壹種行為;
5.追回恢復生產和體驗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用;
6.需要立即返還社會保險金和社會救助資金的;
7.不立即歸還款項將嚴重影響權利人的生活、生產和經營。
簡潔的記憶公式
老公籌錢請醫生支持。
不允許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1.在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發回重審和再審的案件;
3.當事人人數眾多;
4.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
5.第三人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或者撤銷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
6.其他不適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簡潔的記憶公式
應該不會特別墮落。
合同糾紛管轄權
1.合同糾紛管轄的基本原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民事訴訟法23)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8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支付貨幣的,合同履行地為接受貨幣的壹方所在地;房地產交付的,房地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其他標的,履行義務壹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立即結算的合同,交易地為合同履行地。
簡潔的記憶公式
因合同產生的糾紛由兩地管理;被告的住所和合同履行地。
2.合同沒有實際履行案件管轄原則(民事訴訟解釋18)
(1)合同未實際履行,(2)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
簡潔的記憶公式
實際不履行的,雙方當事人都不在約定的住所地,被告有住所地。
3.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①購銷合同:
a .明確規定履行或交付的地點;
b .對履行地和交付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在不履行的情況下確定案件管轄;(未實際執行)
c .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或交付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形式或以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合同履行地點按變更後的約定確定;
d .當事人未按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不涉及履行地的,仍應按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需要註意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通過信息網絡交付的,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標的物以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簡潔的記憶公式
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妳買我賣;
約定的交貨地點是履行地點。
凡送貨上門的,以送貨地點為準;
自行提貨的,應當在提貨地履行;
交付貨物時,貨物裝運地;
實際履行地,合同履行地。
(2)財產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A)租賃物的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除非合同中對履行地點有約定。民事訴訟解釋19
簡潔的記憶公式
商定的租賃和融資;沒有約定的,租賃物的使用地。
二審調解與和解
1.二審調解
(1)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視為撤銷。
(2)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對第壹審當事人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但第壹審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審理或者判決的。調解不成的,應當發回重審。
(三)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參加壹審訴訟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4)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認為絕對禁止離婚的,可以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壹並處理。調解不成,就發回重審。
(5)在第二審程序中,第壹審原告增加獨立訴訟請求或者第壹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對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
簡潔的記憶公式
漏判、漏人、被分離、調整、再審;新訴訟、反訴、調整和其他訴訟
2.二審和解
(1)制作調解書。
(2)申請回避。
當事人申請再審。
1.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法院
(1)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壹方人數眾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重審的理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審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人民法院未書面調查收集主要證據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機構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缺席宣判,無傳票;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在審理此案時,法官犯有貪汙受賄、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罪。
簡潔的記憶公式
新證,偽證,證據不足,未經質證和調查
法律適用、錯誤的法院組成、未能避免、無能力、未能參與
不辯論、不傳喚、遺漏判決、超越判決、撤銷文書、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
這樣的裁決應該重審。
訴訟中意外行為和事件的處理
1.延期
(1)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簡潔的記憶公式
會出新證,延期。
2.訴訟的中止
(1)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簡潔的記憶公式
死亡和哀悼不會結束,訴訟會中止
執行中止和執行終止
1.執行中止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實施條例第102條:(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以債務人為被執行人的破產申請;(二)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三)執行標的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的標的,需要等到案件審理完畢後才能確定歸屬的;(四)壹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壹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五)被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簡潔的記憶公式
拖延,差異,死亡,結束,打破,什麽都沒有,爭議,仲裁,負擔,然後,執行應該中止。
2.執行終止
(1)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簡潔的記憶公式
兩撤兩死沒有能力,執行不得不結束。
法院對仲裁的監督
(壹)撤銷仲裁裁決
1.啟動方式:應當事人要求。
2.管轄法院: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3.申請期限:自獲獎之日起6個月內。
4.法院作出裁決的期限
法院應當自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5.法院通知重新仲裁。
(1)通知仲裁庭在壹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作出中止撤銷程序的裁定。仲裁法61
(2)打卡法院拒絕再次仲裁,法院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3)重新仲裁理由、虛假證據、證據隱匿仲裁法解釋21
(4)對重新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再次申請撤銷仲裁法解釋。
當事人對重新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二)不執行仲裁裁決
1.仲裁裁決的執行和不執行的管轄,應當升級為中級人民法院的仲裁法解釋。
2.申請不執行(或撤銷)仲裁裁決的三種特殊處理——仲裁法第26、27和28條的解釋
(1)註銷申請被拒。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在執行程序中以同樣的理由提出不予執行的抗辯:不予支持。
(二)以仲裁協議無效為由申請撤銷或者不予執行;
①仲裁程序中未提出異議,不予支持;
(二)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異議,經審查可以支持的。
(3)基於仲裁調解書或和解書申請撤銷或不執行裁決:不予支持。
(三)撤銷和不執行仲裁裁決理由的統壹性
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二)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足以影響公正的證據。
簡潔的記憶公式
無約定、超範圍、程序違法的;
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枉法裁決的;
也違背了社會福利,這樣的裁決可以撤銷,不執行。
證據事實豁免
1.沒有證據的事實
(1)自然規律和定理;
(2)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或者已知的事實以及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可以推斷的其他事實;
(四)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
(五)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
(六)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
不需要證明自然規律是不可逆的。
2.認可:壹方當事人認可對方當事人主張的案件事實,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1.在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發回重審和再審的案件;
3.當事人人數眾多;
4.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
5.第三人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或者撤銷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
6.其他不適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簡潔的記憶公式
下落不明的再審,公益要撤銷。
委托書來源於授權委托書
(1)壹般授權委托書
(2)特別授權委托書:代表他人承認、放棄和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民事訴訟解釋》規定,調解需要特別授權。
簡潔的記憶公式
承諾,和諧,反對,上調,授權要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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