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指企業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的所得額。常用稅收術語表述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的大小,直接決定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的大小。因此,把握相關政策規定,對於做好企業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尤為重要。下面我們來介紹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的壹系列規定。 壹、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確認的原則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居民企業計稅依據的確認 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1)銷售貨物收入; (2)提供勞務收入; (3)轉讓財產收入;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8)接受捐贈收入; (9)其他收入。 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 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以上第(1)項至第(8)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三、非居民企業計稅依據的確認 非居民企業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的,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企所法實施條例即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所稱收入全額,是指非居民企業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企所法實施條例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以上所得,在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稅費支出。 四、清算企業計稅依據的確認 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應當在辦理註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後的余額。 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其中相當於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者低於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五、計稅依據的抵減 根據稅法的規定,企業從事如下經營項目,可以抵減計稅依據。 1.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的抵減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但該“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所耗全部材料的比例不得低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2.企業投資創業的抵減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壹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所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六、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本位貨幣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人民幣為計算本位幣。企業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反映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並繳納稅款。 企業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後壹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對已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預繳稅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計算,只就該納稅年度內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部分,按照納稅年度最後壹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企業少計或者多計前款規定的所得的,應當按照檢查確認補稅或者退稅時的上壹個月最後壹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將少計或者多計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應補繳或者應退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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