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壹)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二)劃撥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保證金;(三)扣留或者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四)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股票、債券、基金份額和其他財產;(五)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動產、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財產;(六)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林木、牲畜和其他財產;(七)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文物、圖書、檔案、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及其他財產;(八)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礦產、水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九)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十)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其他財產。
因此,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查封該房產,屬於法律行為。
2.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做法合法嗎?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住房公積金不得用於償還借款人應當承擔的其他債務。
所以公積金管理中心不配合法院工作,不凍結公積金扣款是合法的。
3.解決方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等強制措施。所以可以和法院協商,可以主動變賣房產償還債務,避免房產被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