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多方咨詢,吉姆記者了解到,根據當時實施的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房屋交付後壹年內無人居住的,業主將承擔空置期間70%的物業服務費。但是,判斷壹套房子是否空置是有壹定條件的。
業主以沒人住為由,申請物業費打7折。
吳女士在武漢明月府小區購買的房屋於2018年9月交房後,於2010年6月向小區物業中心提交裝修申請,並安排裝修公司入駐工地開始裝修。然而,裝修進度不到壹半,裝修公司就會因故停工,至今無法居住。
“自交房以來,我們壹直正常繳納物業費。”65438+10月19日,吳女士向新聞記者出示了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協議》,顯示房屋總面積為86.09平方米,物業費為2.8元/平方米/月,每月物業費為241.05元。
直到最近,吳女士才得知,根據201110生效的《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房屋交付使用後產生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但房屋交付後壹年內無人入住的,業主在空置期內按70%的比例承擔物業服務費。
目前,10月19+1日生效的新武漢物業管理條例已經刪除了這壹規定。
但吳女士堅持2019 65438+10月1之前的物業費要打7折。從2021到12,吳女士多次來到明月府小區物管中心表達訴求。同時指出,根據當時的規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即2065438+2008年9月前的物業費,應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而非房屋所有人。那麽,物管公司也應該退還2018的8月和9月的物業費。
“壹開始他們同意把多收的物業費從新的物業費裏扣,後來又說要我提供房子無人居住的證明,比如水電氣的使用要在壹定範圍內。”吳女士告訴新聞記者,為了提供這些證明,她去了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和煤氣公司詢問房子的用途。查詢結果顯示,燃氣沒有接通,也沒有查到用水記錄。截至2018 12 31,用電量為10 kWh,符合當時物業的要求。但物業公司再次以房屋已裝修為由拒絕了吳女士的要求。
物業管理公司:裝修視為入住。
19上午,吉姆記者來到位於武漢市橋口區古田五路的明月府壹期。記者進入吳女士家後看到,屋內除了粉刷過的墻壁外,幾乎是壹片空白,廚房和衛生間都貼著瓷磚,客廳和房間裏堆滿了裝修建材,落滿了灰塵。
隨後,吳女士帶著記者來到了小區的物業管理中心。該小區物業服務負責人為中電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項目負責人嚴先生出面接待並解釋,雖然2019之前的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房屋交付後壹年內無人居住的,業主承擔空置期間物業服務費的70%”,但吳女士早在2018 10,嚴先生承認,管家會定期檢查大樓。吳女士的房子確實沒人住,但因為裝修過,不符合空置房條件。
65438+10月20日,吉姆新聞記者致電武漢市房管局進行咨詢。相關負責人表示,雖然房子裝修後沒人住,但不能認為是空置房。因此,吳女士的房屋不屬於空置房。
關於吳女士要求免除2018年8月和9月物業費索賠壹事,物業負責人表示,交付是指符合交付條件的集中交付,開發商集中交付時間分別為2018年6月和7月。“即使7月份交房,物業費也要從當年8月份開始收。”因此,吳女士的訴求不能實現。
湖北偉力律師事務所楊洋律師認為,根據當時實施的《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房屋經竣工驗收符合交付條件,業主收到書面交付通知並辦妥相應手續,即為交付;業主接到書面交付通知後壹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辦理相應手續的,視為交付。”如開發商於2018年7月集中交付,吳燦女士最遲自收到交付通知次日起算30日,即31日視為交付。業主有正當理由的,應以開發商實際交付房屋為準,業主實際收房時交付行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