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信息網絡,包括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和以計算機、電視、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其他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
第三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為,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構成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
將作品、表演、音像制品通過上傳至網絡服務器、設置文件欣賞或者使用文件共享軟件等方式置於信息網絡中,使公眾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地點通過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
第四條有證據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與他人以分工協作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構成共同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其僅提供自動訪問、自動傳輸、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文件共享技術等網絡服務,主張不構成侵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人民法院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當兼顧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公眾的利益。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信息網絡,包括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和以計算機、電視、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其他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
第三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為,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構成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
將作品、表演、音像制品通過上傳至網絡服務器、設置文件欣賞或者使用文件共享軟件等方式置於信息網絡中,使公眾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地點通過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
第四條有證據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與他人以分工協作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構成共同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其僅提供自動訪問、自動傳輸、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文件共享技術等網絡服務,主張不構成侵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