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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法律分析:

1、全面覆蓋原則全面覆蓋是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將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必要技術特征全部再現,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壹壹對應並且相同。全面覆蓋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壹個最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1)字面侵權又稱全部技術特征覆蓋,即如果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則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2)上位概念侵權當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應的下位概念特征時,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3)特征數量侵權如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在利用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征,仍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此時,不考慮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效果與專利技術是否相同。(4)從屬專利侵權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對在先專利技術而言是改進的技術方案,並且獲得了專利權,則屬於從屬專利又稱依存專利。未經在先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從屬專利也覆蓋了在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2、等同原則“等同原則”的概念: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侵權行為發生時通過閱讀說明書、附圖和權利要求書,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等同原則的“等同”,是指具體技術特征在功能、作用上的等同,而不是侵權產品與專利兩個技術方案的整體等同。故被控侵權產品該三個技術特征的結合與專利權利要求必要技術特征“彈性罩邊”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應認定是等同的。適用等同原則時應當註意以下兩點:(1)對於開拓性的重大發明專利,確定等同保護的範圍可以適當放寬;對於組合性發明或者選擇發明,確定等同保護的範圍可以適當從嚴。(2)對於故意省略專利權利要求中個別必要技術特征,使其技術方案成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專利技術方案優越的變劣技術方案,而且這壹變劣技術方案明顯是由於省略該必要技術特征造成的,應當適用等同原則,認定構成侵犯專利權。3、禁止反悔原則禁止反悔原則是對等同原則的壹種限制,是指在專利申請和專利侵權審判過程中,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應該壹致,專利權人不能夠為了獲得專利,在專利申請文件(包括與專利局的來往信函)中,對權利要求做出狹義的或者較窄的解釋,而在以後的專利侵權訴訟過程中,為了使被控侵權物能落入專利保護範圍,又對權利要求做出廣義的、較寬的解釋。對於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已經承諾、認可或放棄的內容,專利權人在以後的專利侵權訴訟中不能反悔。適用禁止反悔原則時應當註意以下幾點:(1)當等同原則與禁止反悔原則在適用上發生沖突時,即專利權人主張適用等同原則認定侵權,被控侵權人主張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判定自己不構成侵權時,應當優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2)禁止反悔的內容必須是已經記載在專利文檔中的內容,包括從遞交專利申請到授予專利這個過程中,專利申請人與專利局之間所有的來往文件、信函。(3)禁止反悔的內容必須是對專利權的授予或者維持產生了實質性作用的內容。(4)人民法院不應主動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因為如果當事人不主張該權利人在專利申請中放棄否則承諾了某項權利,法院不知也不應主動調查。(二)專利侵權的抗辯 1、專利無效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專利無效是最常見、最簡易的壹種侵權抗辯,壹旦專利被認定無效,侵權的基礎復存在,侵權也無從談起了。2、公知技術公知技術是指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公知技術,任何人均可以不受限制地無償使用。公知技術抗辯是指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與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專利技術方案等同的情況下,如果被告答辯並提供證據,證明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與壹項已有技術等同,則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原告的專利權。在適用自由公知技術原則時應註意的問題:(1)用已有技術進行侵權抗辯時,該已有技術應當是壹項在專利申請日前已有的、單獨的技術方案,或者該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認為是已有技術的顯而易見的簡單組合成的術方案。(2)法院適用自由公知技術抗辯原則只能就是否構成侵權做出判定, 不能對專利是否有效做出結論。(3)公知技術抗辯僅適用於等同專利侵權,不適用於相同專利侵權。當專利技術方案、被控侵權物與被引證的公知技術方案三者明顯相同時,被告不得依已有技術進行抗辯,而可以向專利復審委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3、重復授權侵權物具有專利權且先於原告專利權的,根據專利法規定的先申請原則,應當依法保護申請在先的專利。註:如果原告專利權先於侵權專利的,則適用上面的全面覆蓋原則判斷是否侵權。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是指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相類似,包括產品類別相同或相類似和產品設計相同或相近似,兩者缺壹不可。(壹) 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屬於同類產品的界定審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是否屬於同類,應當參考外觀設計分類表,並考慮商品銷售的情況。所述的外觀設計分類表是指《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如果外觀設計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那麽二者就是同類產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壹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壹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第十壹條 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於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應當不予考慮。

第壹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千壹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壹千壹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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