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出版實際上是壹種特殊的再生產發行。出版圖書的出版社壹般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才能獲得其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以原件或者修改件的形式進行制作和發行的專有權利。是與著作權相關的重要權利,也具有排他性,他人不能行使,否則構成侵權;
3.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4、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署名的藝術品。這種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和署名權,也不可避免地影響了他人藝術作品的銷售,從而間接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壹十六條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品牌侵權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現在的市民在購買商品時更傾向於購買品牌,因為品牌產品的質量和售後往往更有保障,而壹些不法分子為了獲取利益,會制作壹些假冒的品牌產品進行銷售,侵犯了他人的品牌。以下是商標侵權的立案標準:
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2萬元以上的;
3.其他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