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采購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這篇文章有三個要點:
壹、收購人是指符合民事主體資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包括其關聯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與其有管理或利益關系、具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由於不要求投標滿足這壹要求,此處使用“買方”的概念,而不是“投標人”。比如某水電集團公司是某水電項目法人的股東。雖然水電集團公司具有相應的水電站建設資質,但水電項目的采購方是獨立的水電項目法人,項目法人不能不經招標直接將工程發包給水電集團公司。
第二,采購方具有工程建設、貨物生產或服務提供的資質和能力。可自行建造、生產或提供的工程、貨物和服務可由買方使用或提供給他人。例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不僅具有房屋開發資質,還具有相應的房屋建築工程總承包壹級資質,因此其開發的商品房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自行組織施工,無需招投標。
第三,購買方不僅要有自行建造、生產或提供的資質和能力,還要符合法律要求。對於法律法規規定采購人不能同時承擔的工作項目,采購人仍應進行招標。比如,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職能的主體,即使具備施工資質能力,也不能同時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合同。再如,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商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不得承接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因此,采購人自行提供工程監理服務的,不能同時承包工程施工和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的供應。
需要說明的是,本規定不適用於《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暫估價項目的招標,如果總包商是暫估價項目的招標人。
本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解釋。